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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该项目租赁位于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通安镇同心路87号空厂房,本项目建成后,年产制氮机100台、气体净化器100台。 二、根据你公司委托苏州市宏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评机构证书编号:国环评证乙字第1970号;编制主持人:白梅,职业资格证书编号:201303**********003512130796)编制的《报告表》结论,该项目的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该项目生活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pH、COD、SS接管标准执行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氨氮、总磷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 2.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气污染物收集及治理措施,达标排放。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3标准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2021)表2标准限值; 3.采取切实有效的隔音降噪措施,确保本项目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处置。生活垃圾必须送当地政府规定的地点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废腻子HW49(900-041-49)、冲洗废液HW12(900-252-12)、废滤袋HW49(900-041-49)、废活性炭HW49(900-039-49)、废油HW08(900-249-08)、废包装桶HW49(900-041-49)、漆渣HW12(900-252-12),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贮存、转移、运输及处置。危险废物管理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 5.该项目实施后,建设单位应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以厂房边界外扩100m形成的包络线范围设置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等敏感目标,今后该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 6.采取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防止各类污染事故发生; 你公司在项目设计、施工建设和生产中总平面布局以及主要工艺设备、储运设施、公辅工程、污染防治设施安装、使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7.排污口设置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文)的要求执行。各类污染物排放口须设置监测采样口并安装环保标志牌。要求你公司积极推广循环经济理念,实施清洁生产措施,贯彻ISO14000标准; 8.该项目在环境治理设施设计、安装、使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四、根据区域总量平衡方案,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废水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接管考核量,本项目/全厂):废水总量≤1968/1968吨、COD≤0.984/0.984吨、SS≤0.787/0.787吨、氨氮≤0.138/0.138吨、TP≤0.016/0.016吨、TN≤0.089/0.089吨;废气有组织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接管考核量,本项目/全厂):非甲烷总烃≤0.264/0.264吨、颗粒物≤0.333/0.333吨;废气无组织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接管考核量,本项目/全厂):非甲烷总烃≤0.139/0.139吨、颗粒物≤0.373/0.373吨。该项目最终允许污染物排放量以排污许可证核定量为准。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你公司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