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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梓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投资24188.1万元在浒墅关经济技术开发区中通物流南、青花路东建设生产研发及总部建设项目,该项目主要从事益生菌牙膏、漱口水(凝胶)、护肤品、洗发水等洗护产品、洗衣液、口红润唇膏、消毒液(凝胶)的生产及研发,项目占地面积15138.8m2,本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益生菌牙膏13728万支、漱口水(凝胶)1716万支、护肤品2745.6万盒、洗护产品2745.6万件、洗衣液1647.36万件、口红润唇膏823.68万支、消毒液(凝胶)2745.6万瓶;同时对护肤面霜、洗发水等产品进行研发升级。 二、根据你公司委托苏州普瑞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许彬艳,职业资格证书编号:202105**********0025)编制的《报告表》结论,该项目的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清洗废水明管输送经厂内废水站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回用水标准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标准》(GB/T19923-2005)中表1“工艺与产品用水”指标限值;去离子水制备浓水、蒸汽冷凝水、循环冷却水强制排水、生活污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排入苏州高新水质净化有限公司浒东水质净化厂 ,项目pH、COD、SS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表4三级标准,氨氮、TP执行浒东水质净化厂接管限值; 2.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气污染物收集及治理措施,该项目投料过程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尾气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进出料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后与经管道收集的搅拌锅、乳化锅、分散锅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采用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尾气通过30m高1#排气筒排放。本项目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限值;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排放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2/3151-2016)表1、表2的标准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江苏地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的规定; 3.采取切实有效的隔音降噪措施,确保本项目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处置。生活垃圾必须送当地政府规定的地点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贮存、转移、运输及处置。危险废物管理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一般工业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 5.该项目实施后,建设单位应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以生产车间为边界向外扩100m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等敏感目标,今后该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 6.采取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防止各类污染事故发生; 7.排污口设置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文)的要求执行。各类污染物排放口须设置监测采样口并安装环保标志牌。要求你公司积极推广循环经济理念,实施清洁生产措施,贯彻ISO14000标准; 8.根据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执行环境监测制度,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和行业规范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9.你公司在项目设计、施工建设和生产中总平面布局以及主要工艺设备、储运设施、公辅工程、污染防治设施安装、使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对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四、根据区域总量平衡方案,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本项目/全厂):废水量≤41942/41942吨、COD≤9.079/9.079吨、SS≤7.639/7.639吨、氨氮≤0.504/0.504吨、总磷≤0.058/0.058吨。大气污染物(本项目/全厂):有组织非甲烷总烃≤0.332/0.332吨,无组织非甲烷总烃≤0.033/0.033吨、无组织颗粒物≤0.098/0.098吨。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