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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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市水务许可〔2023〕16号
关于准予太仓港口岸集中查验服务中心
有限公司新建海关查验棚项目
的行政许可决定
太仓港口岸集中查验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新建查验设施—海关查验棚项目的申请,本局已于2023年1月17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3〕第1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为提升太仓港集装箱查验通关能力,同意你单位新建海关查验棚。项目位于公司入口场地内,占用长江河道管理范围1612.5m2,不占用水域,工期约89天。新建长75m宽21.50m高11.79m单层查验棚2座,单体建筑面积806.25m2,梁底高程10m(1985国家高程,下同),场地高程为4.35m。棚立柱距主江堤脚最小距离153m,距外侧围堤635m。主要控制点坐标(CGCS2000坐标)见下表。
名称 坐标 名称 坐标
查验棚1 X=3501664.046,Y=616099.557 查验棚2 X=3501592.378,Y=616023.560
X=3501661.500,Y=616101.958 X=3501589.831,Y=616025.961
X=3501715.091,Y=616153.684 X=3501643.422,Y=616077.688
X=3501712.544,Y=616156.086 X=3501640.876,Y=616080.089
二、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工程开工前应当到太仓市水务局办理施工方案备案,通知太仓市水务局参与施工放样,对项目位置和界限确认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严禁向河道内倾倒泥浆、泥土碎渣等施工垃圾。如因工程施工对水利设施造成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者重建,并承担修复或者重建费用。拟建工程的日常监管由太仓市水务局负责。如遇防汛等问题,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四、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对工程位置、界限和占用河道管理范围进行复测,复测资料报太仓市水务局。本工程完工专项验收由太仓市水务局组织。
五、本工程设施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需要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具体按照《苏州市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暂行办法》执行。
六、你单位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七、本决定仅为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23年1月29日
抄送:江苏省水利厅,太仓市水务局,苏州市河道管理处、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3年1月2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