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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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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准予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市水务许可〔2023〕13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苏市水务许可〔2023〕13号 关于准予昆山高新区花园路供水管道 改造工程涉张家港河建设方案 的行政许可决定 昆山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昆山高新区花园路(江浦路—水秀路)供水管道改造工程涉张家港河建设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3年1月13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3〕第1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供水管道改造工程位于苏州市昆山高新区花园路北侧33.40m处。占用张家港河岸线14.20m,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面积321m2,不占用水域面积。为保障城市道路改造顺利实施,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涉河建设方案,工期约60天。 二、该项目主要包括供水管道敷设,工作井、接收井临时建设,以及泄水管、排放口建造等工程。 1.敷设供水管道。穿越河道处管道长约80m,采用DN800球墨铸铁管顶管施工。河道口宽范围内管顶高程不得高于-4.07m(镇江吴淞基准高程,下同)。 2.临时建设工作井、接收井。西岸工作井深9.80m,尺寸12.40m×7.80m,距河口线20.40m。东岸接收井深10.50m,尺寸7.80m×5.80m,距河口线7.50m。施工完成后按相关规定填埋。主要控制点坐标(CGCS2000坐标系,下同)见下表。 序号 名称 中心坐标 1 西岸工作井 X=3475693.06,Y=588739.70 2 东岸接收井 X=3475680.34,Y=588827.60 3.建造泄水管及排放口。泄水管采用DN300球墨铸铁管,分两岸开挖施工,西岸管长28m、东岸管长15m。排放口修筑破除两岸挡墙时,破除区直径不得大于0.70m,并用C30钢筋混凝土密实。泄水管及排放口顶高程3.43m。主要控制点坐标见下表。 序号 名称 中心坐标 1 西岸排放口 X=3475699.35,Y=588766.08 2 东岸排放口 X=3475670.20,Y=588814.48 三、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工程开工前到昆山市水务局办理施工方案备案,通知昆山市水务局参与施工放样,对项目位置和界限确认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工程施工过程中,严禁向河道内倾倒泥浆、泥土碎渣等施工垃圾。如因工程施工对水利设施造成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者重建,并承担修复或者重建费用。拟建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由昆山市水务局负责。如遇防汛等问题,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五、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对工程位置、界限和占用岸线范围等进行复测,复测资料报昆山市水务局。涉河部分完工专项验收由昆山市水务局组织。 六、本工程设施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需要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具体按照《苏州市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暂行办法》执行。 七、你单位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八、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23年1月29日 抄送:昆山市水务局,苏州市河道管理处、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3年1月29日印发
行政相对人名称 昆山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313812839X4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320583**********14
法人姓名 周焯
许可决定日期 2023-01-29
许可截止日期 2026-01-28
许可机关 苏州市水务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