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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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苏州中化药品工业有限公司粉针剂、固体制剂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环建〔2023〕05第0022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一、该项目位于苏州高新区永安路66号,本次技改项目全厂总产能不变,胶囊类减少1种产品、增加4种产品,片剂类减少1种产品、增加12种产品,粉针剂增加11种产品,产品种类增加,技改后总产能不变,仍为年产胶囊8亿粒、片剂15亿片、粉针剂6000万瓶、颗粒剂2.11亿袋、漱口水等日化用品60万瓶、护理液等医疗器械350万瓶、维生素C等滋补营养品45万瓶(国家发改委产业目录限制类淘汰除外)。 二、根据你公司委托苏州市宏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评机构证书编号:国环评证乙字第1970号;编制主持人:田蓉,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201503**********320501000032)编制的《报告表》结论,该项目的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以新带老”、环境风险防范,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该项目产生的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苏州高新区浒东水质净化厂处理,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磷、总氮执行苏州高新区浒东水质净化厂接管标准;总有机碳、急性毒性、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执行《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8-2008)表3特别排放标准限值;LAS、动植物油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污水处理站回用水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表1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标准,回用于冷却塔; 2.该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包括非甲烷总烃、氨、硫化氢、臭气浓度; 头孢车间酒精清洗废气通过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收集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达标排放;非头孢车间酒精清洗废气通过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收集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达标排放;研发楼研发实验废气通过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收集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达标排放;头孢车间 QC实验室研发实验废气通过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收集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达标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通过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收集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达标排放;危废仓库废气通过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收集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达标排放; 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满足江苏省地方标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1和附录C 表C.1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满足江苏省地方标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3限值;非甲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满足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限值;氨、硫化氢厂界无组织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改扩建限值,臭气浓度厂界无组织排放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中表7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满足江苏省地方标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 6限值; 3.采取切实有效的隔音降噪措施,确保本项目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处置。生活垃圾必须送当地政府规定的地点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危险废物管理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 5.该项目实施后,建设单位应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以厂区为边界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等敏感目标,今后该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 6.采取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防止各类污染事故发生; 你公司在项目设计、施工建设和生产中总平面布局以及主要工艺设备、储运设施、公辅工程、污染防治设施安装、使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应对污水处理、有机废气治理等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7.排污口设置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文)的要求执行。各类污染物排放口须设置监测采样口并安装环保标志牌。要求你公司积极推广循环经济理念,实施清洁生产措施,贯彻ISO14000标准; 8、项目建成后应当制定污染源日常监测制度及监测计划,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监测机构对企业污染源进行定期监测,并将监测报告存档5年管理。
行政相对人名称 苏州中化药品工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56081966464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A22028**********53
法人姓名 吴素环
许可决定日期 2023-01-20
许可截止日期 2099-12-31
许可机关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