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内容 |
|
一、该项目位于苏州市高新区狮山街道滨河路1588号,厂房面积1000平方米,建设规模为年产服装里衬/肩衬100万平方米、过滤棉50万平米。 二、根据你公司委托江苏国升明华生态技术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瞿晓怡,职业资格证书编号:HP00014378)编制的《报告表》结论,该项目的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本项目仅有员工生活污水,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狮山水质净化厂处理,厂区污水排口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磷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 2.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气污染物收集及治理措施,废气经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烘箱天然气燃烧废气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标准,燃气锅炉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表3标准,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中表2小型餐饮企业标准,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2及表3标准; 3.采取切实有效的隔音降噪措施,确保项目西侧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昼间≤70dB(A),夜间≤55dB(A);其余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昼间≤60dB(A),夜间≤50dB(A); 4.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处置。生活垃圾必须送当地政府规定的地点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危险废物管理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 5.该项目实施后,建设单位应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以本项目生产车间为起点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等敏感目标,今后该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 6.采取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防止各类污染事故发生; 7.排污口设置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文)的要求执行。各类污染物排放口须设置监测采样口并安装环保标志牌。要求你公司积极推广循环经济理念,实施清洁生产措施,贯彻ISO14000标准; 8.建设单位应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执行环境监测制度,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2017)和行业规范等要求实施环境监测计划。 四、根据区域总量平衡方案,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生活污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本项目/全厂):废水量≤4104 /18465.6吨、COD≤1.6416 /8.8224吨、SS≤1.2312 /6.97584吨、氨氮≤0.1847 /0.8307吨、总磷≤0.0328 /0.1477吨、动植物油≤0.3283 /0.3283吨。生产废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本项目/全厂):废水量≤-5600 /6300吨、COD≤-2.8/2.918吨、SS≤-0.336/0.33916吨、石油类≤0/0.0197吨。废气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本项目/全厂):有组织二氧化硫≤-0.06916 /1.01354吨;有组织氮氧化物≤-1.54256 /2.91376吨;有组织颗粒物≤-0.125116 /0.553684吨;有组织非甲烷总烃≤0 /0.68785吨;有组织食堂油烟≤0.0077 /0.0077吨;无组织非甲烷总烃≤0.0096 /0.23029吨;无组织颗粒物≤0 /1.3吨。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七、建设单位是该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须自收到我局批复后及时将该项目报告表的最终版本予以公开。同时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做好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期和建成后的信息公开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