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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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关于对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年增产精密滚动轴承1亿套,成品轴承零件6000万件等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环建〔2022〕05第0191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一、该项目位于苏州高新区珠江路508-3号,建设规模为全厂年增产精密滚动轴承1亿套,成品轴承零件6000万件,滚针30亿支。 二、根据你公司委托苏州市宏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田蓉,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201503**********320501000032)编制的《报告表》结论,该项目的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该项目产生的抛窜废水经厂内2#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pH、SS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表1洗涤用水标准后回用于抛窜工序;产生的清洗废水经厂内1#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和生活污水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枫桥水质净化厂处理,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生活污水氨氮、总磷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 2.该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非甲烷总烃、甲醇和氨。热处理过程淬火工段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甲醇和氨经燃烧装置燃烧后通过集气罩收集后采用水喷淋装置处理再和回火工段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静电除油处理,并经集气罩收集后一起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15m排气筒排放;磨加工过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收集后经静电除油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清洗过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收集后经移动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 非甲烷总烃和甲醇有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标准;非甲烷总烃和甲醇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排放标准;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2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标准; 3.采取切实有效的隔音降噪措施,确保本项目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处置。生活垃圾必须送当地政府规定的地点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危险废物管理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 5.该项目实施后,建设单位应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以厂区为边界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等敏感目标,今后该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 6.采取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防止各类污染事故发生; 你公司在项目设计、施工建设和生产中总平面布局以及主要工艺设备、储运设施、公辅工程、污染防治设施安装、使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7.排污口设置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文)的要求执行。各类污染物排放口须设置监测采样口并安装环保标志牌。要求你公司积极推广循环经济理念,实施清洁生产措施,贯彻ISO14000标准; 8.建设单位应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执行环境监测制度,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2017)和行业规范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四、根据区域总量平衡方案,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废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本项目/全厂):废水量≤32800/37600吨、COD≤16.04/17.96吨、SS≤9.84/11.28吨、氨氮≤0.09/0.21吨、总磷≤0.018/0.042吨、石油类≤0.584/0.584吨。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废气污染物(本项目/全厂):有组织挥发有机物≤0.708/0.7355吨,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0.815/0.8471吨;有组织甲醇≤0.810/0.810吨,无组织甲醇≤0.900/0.900吨;有组织氨≤0.054/0.054吨,无组织氨≤0.060/0.060吨。该项目最终允许污染物排放量以排污许可证核定量为准。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行政相对人名称 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013770288XN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320504**********15
法人姓名 张文华
许可决定日期 2022-12-09
许可截止日期 2099-12-31
许可机关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