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水务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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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准予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市水务许可〔2022〕313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苏市水务许可〔2022〕313号 关于准予桐泾路北延延伸段一期工程(虎丘电镀厂区域内)生活垃圾区域清障基坑围护工程涉西塘河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苏州城投资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桐泾路北延延伸段一期工程(虎丘电镀厂区域内)生活垃圾区域清障基坑围护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2年11月23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2〕第31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涉河建设方案。项目位于姑苏区西塘河新塘桥东原苏州市虎丘电镀厂河段。工程顺西塘河东岸新建临时围堰90m,围堰占用水域宽3.35m,围堰面积300m2。围堰北端坐标:X=3468597.736,Y=555607.665(CGCS2000坐标系,下同),围堰中部折点坐标:X=3468557.246,Y=555649.528,围堰北端坐标:X=3468537.119,Y=555674.218。西塘河东岸陆域管理范围内设临时围护结构。采用?850@600三轴搅拌桩,有效桩长22.3m,基坑围护搅拌桩距离西塘河河口线最近约3.0m。工期约11个月。 二、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工程开工前应当到苏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处办理施工方案备案,通知苏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处参与施工放样,对项目位置和界限确认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严禁向河道内倾倒泥浆、泥土碎渣等施工垃圾。如因工程施工对水利设施造成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者重建,并承担修复或者重建费用。拟建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由苏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处负责。如遇防汛等问题,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四、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对工程位置、界限和占用岸线范围等进行复测,复测资料报苏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处。涉河部分完工专项验收由苏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处组织。 五、本工程设施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缴纳,具体按照《苏州市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暂行办法》执行。 六、本许可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后应拆除围堰恢复河道原貌。需要延期的,你单位应在有效期满30日前提出延期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七、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22年12月1日 抄送:苏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处、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2年12月1日印发
行政相对人名称 苏州城投资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87682728129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320586**********38
法人姓名 王辉
许可决定日期 2022-12-01
许可截止日期 2024-11-30
许可机关 苏州市水务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