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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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苏州统硕科技有限公司高密度互连印制线路板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环建〔2022〕05第0187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苏州统硕科技有限公司位于苏州高新区综合保税区大同路20号二区10号,现有年产柔性线路板(含覆晶载板)132.55万平方米,本次拟投资58000万元,对柔性线路板生产进行技术改造,技改后年产高密度互连印制线路板132.55万平方米。 二、根据你公司委托苏州欣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张伟,职业资格证书编号:202105**********0026)编制的《报告表》结论,该项目的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厂区雨污分流,项目生产废水经厂内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部分回用,部分和生活污水一起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厂区污水排口COD、SS、氨氮、总磷、总氰化物和车间排口总镍执行《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31-2020)电子专用材料表1间接排放标准,总铜、总镍执行苏州统硕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承诺标准,其中总铜≤0.2mg/L,总镍≤0.1mg/L,废水中水回用率不得低于50%; 2.项目废气主要为电镀工序产生的硫酸雾和氯化氢,通过管道密闭收集后采用喷淋塔处理,尾气通过26米高排气筒排放;电镀工序产生的氰化物,通过管道密闭收集后采用破氰+喷淋塔处理,尾气通过26米高排气筒排放;电镀工序产生甲醛,通过管道密闭收集后采用喷淋塔处理,尾气通过26米高排气筒排放;涂布烘烤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通过管道密闭收集后采用活性炭纤维毯+喷淋塔处理,尾气通过26米高排气筒排放;机械钻孔、镭射钻孔、铣靶、成型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通过集气罩收集后采用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尾气通过26米高排气筒排放;锅炉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尾气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酸性蚀刻液回收工序产生的氯化氢和氯气,通过管道密闭收集后采用铁吸收塔+喷淋塔处理,尾气通过25米高排气筒排放; 硫酸雾、氯化氢、氰化物排放限值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相关标准,非甲烷总烃、甲醛、颗粒物、氯气排放限值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2和表3相关标准,锅炉燃烧废气二氧化硫、颗粒物、氮氧化物排放限值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标准,氮氧化物执行低氮特别排放限值; 3.项目采取选取低噪声设备、隔声减震等降噪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处置。生活垃圾必须送当地政府规定的地点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贮存、转移、运输及处置。危险废物管理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 5.项目实施后,建设单位应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以厂址边界为起点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等敏感目标,今后该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 6.采取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防止各类污染事故发生; 你公司在项目设计、施工建设和生产中总平面布局以及主要工艺设备、储运设施、公辅工程、污染防治设施安装、使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7.排污口设置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文)的要求执行。各类污染物排放口须设置监测采样口并安装环保标志牌。要求你公司积极推广循环经济理念,实施清洁生产措施,贯彻ISO14000标准。6.采取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防止各类污染事故发生; 8.项目建成后应当制定污染源日常监测制度及监测计划,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监测机构对企业污染源进行定期监测,并将监测报告存档5年管理。 四、根据区域总量平衡方案,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生活污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本项目/全厂):
行政相对人名称 苏州统硕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5796524300K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026580**********13
法人姓名 穆显爵
许可决定日期 2022-11-30
许可截止日期 2099-12-31
许可机关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