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水务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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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准予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市水务许可〔2022〕211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苏市水务许可〔2022〕211号 关于准予吴中区光福镇漫山岛区域供水 项目涉太湖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苏州吴中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吴中区光福镇漫山岛区域供水项目涉河工程建设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依法受理(苏市水务申〔2022〕第21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为保证漫山岛供水安全,同意你单位从漫山岛建设DN300、DN200供水管至光福镇冲山村。其中冲山半岛建设DN300供水管道1.23km,太湖湖底铺设2根DN200管道3.2km,漫山岛建设DN300管道0.25km。工程占用太湖岸线4m,占用管理范围6400m2,不占用水域。工期约120天。 太湖湖底段两条DN200 PE直壁管道间距1.0m,沉管施工,管顶高程-0.27~-2.0m(吴淞高程镇江基面,下同)。冲山半岛与漫山岛穿堤处采用拖管施工,工作井布置在陆地管线上的排气阀位置,接收井布置在湖区修筑的围堰内。漫山岛工作井口距堤脚线50.81m、湖区工作井口距堤防驳岸线74.65m;冲山岛工作井口距堤脚线60.61m、湖区工作井口距堤防驳岸线68.75m。冲山半岛堤防穿越段管线顶高程-1.07m。漫山岛堤防穿越段管线顶高程-1.07m。供水管线控制点坐标见下表(CGCS2000坐标系)。 序号 X Y 序号 X Y A 3460966.8756 530417.0297 G 3458559.8674 527367.4404 B 3460957.3906 530384.4672 H 3458601.2644 527316.0357 C 3460362.5555 529993.3375 I 3458640.0852 527269.4263 D 3460290.7335 529969.7777 J 3458712.6949 527171.2734 E 3460233.1387 529949.7677 K 3458730.5765 527173.3740 F 3460220.0152 529881.2000 为保证施工顺利,湖中沉管时布置3条控制线,用9m长φ800mm钢管桩按照间距100m布设,分三段实施,共布置39根钢管,项目完成后拆除。穿堤堤防处分别在漫山岛堤防和冲山半岛堤防外约60m处各修筑一道封闭临时围堰,施工结束后,拆除围堰,恢复湖体原貌。在漫山岛北侧老码头处搭设热熔平台宽6.0m,长20m,施工结束后拆除。 二、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工程开工前应当到吴中区水务局办理施工方案备案,通知吴中区水务局参与施工放样,对项目位置和界限确认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严禁向河道湖泊内倾倒泥浆、泥土碎渣等施工垃圾。如因工程施工对水利设施造成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者重建,并承担修复或者重建费用。拟建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吴中区水务局负责。如遇防汛等问题,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四、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对工程位置、界限和占用岸线范围等进行复测,复测资料报吴中区水务局。涉河部分完工专项验收由吴中区水务局组织。 五、本工程设施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缴纳,具体按照《苏州市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暂行办法》执行。 六、你单位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七、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22年11月30日 抄送: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江苏省水利厅,吴中区水务局,苏州市河道管理处、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2年11月30日印发
行政相对人名称 苏州吴中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6331224770F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320524**********30
法人姓名 陈强
许可决定日期 2022-11-30
许可截止日期 2025-11-29
许可机关 苏州市水务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