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水务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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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准予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市水务许可〔2022〕273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苏市水务许可〔2022〕273号 关于准予沙钢大桥、沿江公路桥增设防撞墩工程涉二干河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张家港宏昌钢板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张家港宏昌钢板有限公司沙钢大桥、沿江公路桥增设防撞墩工程涉河工程建设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2年10月19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2〕第27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为治理船舶碰撞桥梁隐患,同意在沙钢大桥、沿江公路桥两侧增设防撞墩,工期约1个月。两座桥梁共设置6座防撞墩,占用水域面积74.49m2,在十一圩港枢纽下游820m处,通过新建护岸拓宽河道,补偿水域面积82m2。 在沿江公路桥东侧桥墩上下游5m处各设置一座三柱式独立防撞墩,顶面高程7.77m(镇江吴淞基准高程,下同)。在沙钢大桥通航孔桥墩上下游5m处各设置一座三柱式独立防撞墩,顶面高程6.00m。每座防撞墩由3根钢管桩组成,钢管桩直径φ1020mm,桩长20m,防撞墩周边抛石护底。防撞墩控制点坐标见下表(CGCS2000坐标系)。 序号 名称 点号 X Y 1 沙钢大桥 J1 3538361.662 561196.951 J2 3538361.507 561191.934 J3 3538357.239 561194.577 J4 3538346.834 561213.961 J5 3538346.989 561218.978 J6 3538351.257 561216.335 J7 3538324.366 561201.900 J8 3538319.943 561199.526 J9 3538320.098 561204.543 J10 3538330.348 561180.142 J11 3538334.771 561182.516 J12 3538334.616 561177.499 2 沿江公路桥 J13 3540187.927 562629.951 J14 3540183.711 562627.226 J15 3540183.459 562632.240 J16 3540145.754 562602.695 J17 3540141.538 562599.970 J18 3540141.286 562604.984 二、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工程开工前到张家港市水务局办理相关手续和施工方案备案。通知张家港市水务局参与施工放样,对项目位置和界限确认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严禁向河道内倾倒泥浆、泥土碎渣等施工垃圾。如因工程施工对水利设施造成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者重建,并承担修复或者重建费用。拟建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张家港市水务局负责。如遇防汛等问题,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四、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对工程位置、界限和占用岸线范围等进行复测,复测资料报张家港市水务局。涉河部分完工专项验收由张家港市水务局组织。 五、本工程设施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需要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具体按照《苏州市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暂行办法》执行。 六、你单位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七、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22年10月26日 抄送:张家港市水务局,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2年10月26日印发
行政相对人名称 张家港宏昌钢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000739403799A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320582**********17
法人姓名 施一新
许可决定日期 2022-10-26
许可截止日期 2025-10-25
许可机关 苏州市水务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