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水务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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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准予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市水务许可〔2022〕225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苏市水务许可〔2022〕225号 关于准予苏州天山水泥有限公司 码头防尘封闭工程涉急水港 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苏州天山水泥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码头防尘封闭工程涉急水港建设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2年9月8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2〕第22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该码头防尘封闭工程位于急水港(苏申外港线)入白蚬湖入湖口处。项目占用急水港岸线197.66m,属控制利用区,占用河道管理范围1976.6 m2,未占用水域。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涉河建设方案,总工期约180天。 防尘封闭钢棚采用钢框架结构,墙面和屋面均为铝合金复合板,除河道面外其余三面全部封闭。总长197.66m,总宽26.6m,钢棚顶标高29.414m(吴淞高程镇江基面,下同),立柱顶标高36.30m,建筑面积2641.85m2,总覆盖面积4466.60m2。从码头 1#吊机到 4#吊机共分为4个挑出段和3个岸上段,岸上段宽度14.60m,挑出段宽26.6m。河道管理范围内面积为1976.6m2。钢棚基础采用灌注桩+承台+短柱结构,灌注桩直径700mm,共计70根,桩顶标高2.0m,桩长23m,桩底标高-21.0m;承台高度1.20m,顶标高3.20m;短柱高度2.10m,顶标高5.30m。 新建传送带一条,总长72.02m,宽3.0-3.5m,传送带附带料斗及转运站,紧邻河口线 ,料斗尺寸为4m×4.5m×5.5m 、 转运站尺寸为4.7m×3.8m×8.58m。与钢棚占用面积重叠。 钢棚及传送带控制点坐标见下表(CGCS2000坐标系) 名称 坐标 防尘封闭钢棚 (四点) X=3446623.975,Y=576081.781 X=3446598.903,Y=576069.482 X=3446536.177,Y=576260.764 X=3446513.798,Y=576249.786 传送带终点 (堆料仓库) X=3446491.028,Y=576177.794 转运站中心点 X=3446547.866,Y=576206.163 料斗中心点 X=3446538.666,Y=576222.045 二、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工程开工前到吴江区水务局办理相关手续和施工方案备案。通知吴江区水务局参与施工放样,对项目位置和界限确认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严禁向河道内倾倒泥浆、泥土碎渣等施工垃圾。如因工程施工对水利设施造成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者重建,并承担修复或者重建费用。拟建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吴江区水务局负责。如遇防汛等问题,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四、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对工程位置、界限和占用岸线范围等进行复测,复测资料报吴江区水务局。涉河部分完工专项验收由吴江区水务局组织。 五、本工程设施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需要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具体按照《苏州市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暂行办法》执行。 六、你单位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七、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22年9月16日 抄送:吴江区水务局,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2年9月16日印发
行政相对人名称 苏州天山水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9754632397K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650103**********3X
法人姓名 李阳
许可决定日期 2022-09-16
许可截止日期 2025-09-15
许可机关 苏州市水务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