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水务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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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关于准予走马塘江边泵站工程项目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市水务许可〔2022〕204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苏市水务许可〔2022〕204号 关于准予走马塘江边泵站工程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张家港市长江防洪工程管理处: 你单位提出走马塘江边泵站工程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2年8月16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2〕第204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一条、《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和《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苏水规〔2018〕4号)等规定,作出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水土保持方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在设计、施工中有重大变更的,应当报本局批准。 二、你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管理等保障措施,做好该方案下阶段的工程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同时,加强工程建设期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不得扩大扰动范围。 三、你单位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相关工作,对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明确“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按季度向本局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并抄送张家港市水务局。 四、你单位应当在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法做好相关验收工作,及时向本局报备。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申请、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 五、本项目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77126.4元(征占用土地面积64272平方米,征收标准1.2元/平方米),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新变化新冲击进一步助企纾困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25号)第六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现行标准80%计征,本项目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61701.12元,请建设单位于工程开工前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申报缴费提醒”(详见附件)到税务部门办理缴费事宜。 六、请建设单位根据余方综合利用承诺要求,在土方施工前完成余方综合利用相关材料的报备工作。 七、项目建设如涉及取水、占用河道管理范围以及其他部门行政许可事项,你单位应当到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22年8月23日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张家港市水务局,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2年8月23日印发 附件1: 走马塘江边泵站工程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一、本项目为建设类项目,所在区域属江苏省水土流失预防区,项目位于张家港市常阴沙现代农业示范园区七干河与长江交汇处,距入江口1600米。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共计6.49公顷,其中永久占地5.27公顷。 二、本项目总投资为2.11亿元,其中水土保持工程总投资为259.1万元。工程于2022年8月开工,于2024年7月完工,总工期24个月。 项目征占地面积6.49公顷,其中永久占地5.27公顷。土石方挖填总量14.32万m3,其中挖方量13.09万m3,填方量1.23万m3,借方量1.13万m3,余方12.99万m3。 三、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参照水土保持防治标准及同类项目执行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不低于以下标准: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7%(施工期95%),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27%,表土保护率92%(施工期92%)。 四、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要严格按照审批确定的水土保持方案组织实施。 附件2: 水土保持补偿费申报缴费提醒 (市级) 申报地点及需携带资料: 缴费单位请携带相关审批部门发放的行政许可文书、单位公章、经办人(财务负责人或办税人员)身份证至市政务服务中心(地址:姑苏区平泷路251号城市生活广场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税务E13窗口办理申报缴费手续。 缴费方式: 缴费单位可选择现场账扣(需签订三方协议)、现场POS机刷卡、凭税务窗口开具的《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至银行缴款等方式进行缴费。 缴费单位完成缴费后,可持《税收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或银行缴款凭证至相关部门办理后续业务。 咨询热线: 您可拨打税务窗口电话69820266或12366咨询与缴费相关的问题。
行政相对人名称 张家港市长江防洪工程管理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3205824672246656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320521**********98
法人姓名 徐红
许可决定日期 2022-08-23
许可截止日期 2099-12-31
许可机关 苏州市水务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