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水务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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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准予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市水务许可〔2022〕205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苏市水务许可〔2022〕205号 关于准予昆山市巴城污水厂尾水管道改迁工程涉张家港河建设方案 的行政许可决定 昆山市巴城琨澄水质净化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昆山市巴城污水厂尾水管道改迁工程涉张家港河建设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2年8月16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2〕第205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巴城污水厂尾水管道改迁工程位于昆山市巴城镇迎宾路北侧、常嘉高速西侧、张家港河南岸。占用张家港河岸线1.2m,属保留区,占用河道管理范围6.0m2,不占用水域。为避让中俄东线天然气管道,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涉河建设方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工程开工前应当到昆山市水务局办理施工方案备案,通知昆山市水务局参与施工放样,对项目位置和界限确认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严禁向河道内倾倒泥浆、泥土碎渣等施工垃圾。如因工程施工对水利设施造成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者重建,并承担修复或者重建费用。拟建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由昆山市水务局负责。如遇防汛等问题,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四、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对工程位置、界限和占用岸线范围等进行复测,复测资料报昆山市水务局。涉河部分完工专项验收由昆山市水务局组织。 五、本工程设施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缴纳,具体按照《苏州市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暂行办法》执行。 六、你单位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七、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22年8月23日 抄送:昆山市水务局,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2年8月23日印发
行政相对人名称 昆山市巴城琨澄水质净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3MA1UU9DL9C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320523**********33
法人姓名 朱金福
许可决定日期 2022-08-23
许可截止日期 2025-08-22
许可机关 苏州市水务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