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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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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准予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市水务许可〔2022〕196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苏市水务许可〔2022〕196号 关于准予江苏扬子江海洋油气装备有限 公司修建液罐生产设施集控中心 的行政许可决定 江苏扬子江海洋油气装备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江苏扬子江海洋油气装备有限公司修建液罐生产设施集控中心的申请,我局已于2022年8月8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2〕第196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该液罐生产设施集控中心位于太仓市港口开发区新太海汽渡东侧1400米处,长江南岸,占用长江滩地798m2。为满足清洁能源船液罐及液货系统生产对生产制造工艺更高的要求,同意建设一座液罐生产设施集控中心,工期约3个月。 该液罐生产设施集控中心工程为混凝土框架结构,平面尺寸为114m×17m(长×宽),建筑高度10.7m,共三层,一层建筑外围墙体镂空。建筑物轮廓距离南侧长江主江堤约703m,距离新泾河左岸长江围堤约730m,工程所在场地平均高程4.8m(1985国家基准高程)。控制点坐标见下表(CGCS2000坐标)。 位置 坐标 东北角 X=3509971.99,Y=462799.62 东南角 X=3509966.06,Y=462795.53 西南角 X=3510030.92,Y=462701.77 西北角 X=3510036.84,Y=462705.87 二、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工程开工前应当到太仓市水务局办理施工方案备案,通知太仓市水务局参与施工放样,对项目位置和界限确认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因工程施工对水利设施造成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者重建,并承担修复或者重建费用。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太仓市水务局负责。如遇防汛等问题,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四、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进行河道断面复测,复测资料报太仓市水务局。本工程完工专项验收由太仓市水务局组织。 五、你单位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六、本决定仅为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22年8月12日 抄送:江苏省水利厅,太仓市水务局,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2年8月12日印发
行政相对人名称 江苏扬子江海洋油气装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5591112898P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370282**********11
法人姓名 宋书明
许可决定日期 2022-08-12
许可截止日期 2025-08-11
许可机关 苏州市水务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