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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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市水务许可〔2022〕179号
关于准予张家港恒昌新型建筑材料
有限公司恒昌制粉2500水渣堆场
棚化项目的行政许可决定
张家港恒昌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恒昌制粉2500水渣堆场棚化项目的申请,我局已于2022年7月22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2〕第179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为控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实现企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同意你单位在长江张家港段主江堤北侧,九龙港西侧,沙钢厂区海力6号码头后方滩地上修建恒昌制粉2500水渣堆场大棚。大棚长144m,宽33m,建筑高度19.85m,建筑面积4752m2。场地标高5.50m(镇江吴淞高程基准)。大棚特征坐标点(CGCS2000坐标)见下表。
名称 点号 坐标
水渣大棚 A1 X=3540226.596,Y=559787.236
A2 X=3540193.217,Y=559775.331
A3 X=3540241.782,Y=559637.930
A4 X=3540275.358,Y=559649.811
二、你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对工程位置、界限等进行复测,复测资料报张家港市水务局。你单位应当做好工程日常管理工作,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排入河道。如有紧急防汛需要,本项目应当服从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
三、张家港市水务局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天内组织工程位置和界限等参数核查,并报本局备案。本项目日常监管由张家港市水务局负责。
四、本工程设施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需要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具体按照《苏州市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暂行办法》执行。
五、本决定仅为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22年8月1日
抄送:江苏省水利厅,张家港市水务局,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2年8月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