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水务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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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准予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市水务许可〔2022〕175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苏市水务许可〔2022〕175号 关于准予张家港陈沈昌码头配套设施 涉走马塘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张家港陈沈昌装卸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陈沈昌码头配套设施—护岸、道路涉河工程建设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2年7月20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2〕第175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陈沈昌码头配套设施—护岸、道路工程位于张家港市常阴沙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常沙社区,走马塘南岸,陈沈昌码头西侧。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涉河建设方案,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护岸、道路及变压器室,工期约2个月。特征坐标点见下表(CGCS2000坐标系)。 位置 点号 坐标 备注 道路角点 JA1 X =3523433.31,Y=573483.76 管理线范围内 JA2 X =3523421.72,Y=573458.38 JA3 X =3523409.53,Y=573446.03 JA4 X =3523413.94,Y=573459.75 JA5 X =3523416.44,Y=573462.28 JA6 X =3523429.45,Y=573484.92 护岸起止点 JB1 X =3523436.21,Y=573482.89 与码头交界点 JB2 X =3523420.44,Y=573448.36   变压器室 JC1 X =3523446.04,Y=573536.06 变压箱室中心 1.新建护岸、道路工程。新建护岸长38m,采用前排钻孔灌注桩+桩顶挡墙形式,桩顶标高3.7m(吴淞高程镇江基面,下同),挡墙顶标高5.50m。新建道路面积208.9m2,路面高程4.90~5.40m。 2. 配套变压器室。码头钢板仓旁配套500KVA变压器室,长3.7m×宽2.4m×高2.8m。 二、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工程开工前应当到张家港市水务局办理施工方案备案,通知张家港市水务局参与施工放样,对项目位置和界限确认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严禁向河道内倾倒泥浆、泥土碎渣等施工垃圾。如因工程施工对水利设施造成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者重建,并承担修复或者重建费用。拟建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张家港市水务局负责。如遇防汛等问题,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四、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对工程位置、界限和占用岸线范围等进行复测,复测资料报张家港市水务局。涉河部分完工专项验收由张家港市水务局组织。 五、本工程设施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缴纳,具体按照《苏州市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暂行办法》执行。 六、你单位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七、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22年8月1日 抄送:张家港市水务局,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2年8月1日印发
行政相对人名称 张家港陈沈昌装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2MA25AW8F0K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320521**********20
法人姓名 高菊香
许可决定日期 2022-08-01
许可截止日期 2025-07-31
许可机关 苏州市水务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