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水务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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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准予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市水务许可〔2022〕178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苏市水务许可〔2022〕178号 关于准予张家港宏昌钢板有限公司实施 石灰车间1-5#窑原料水洗技改 项目的行政许可决定 张家港宏昌钢板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实施石灰车间1-5#窑原料水洗技改项目申请,我局已于2022年7月22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2〕第178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为有效提升厂区环境保护水平,同意张家港宏昌钢板有限公司实施石灰车间1-5#窑原料水洗技改项目。项目位于长江张家港段南岸,沙钢厂区海力6号码头后方滩地上,占用长江滩地2446.51m2,工期约150天,非汛期施工。 二、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转运站、洗矿间、配电室、压滤机房、加药间、缓存室、澄清灌、清水池、集水池、通廊等,工程建设场地标高5.50m(镇江吴淞高程基准,下同)。三、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工程开工前应当到张家港市水务局办理施工方案备案,通知张家港市水务局参与施工放样,对项目位置和界限确认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因工程施工对水利设施造成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者重建,并承担修复或者重建费用。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张家港市水务局负责。如遇防汛等问题,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五、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进行河道断面复测,复测资料报张家港市水务局。本工程完工专项验收由张家港市水务局组织。 六、本工程设施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需要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具体按照《苏州市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暂行办法》执行。 七、你单位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八、本决定仅为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22年8月1日 抄送:江苏省水利厅,张家港市水务局,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2年8月1日印发
行政相对人名称 张家港宏昌钢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000739403799A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320582**********17
法人姓名 施一新
许可决定日期 2022-08-01
许可截止日期 2025-07-31
许可机关 苏州市水务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