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水务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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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准予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市水务许可〔2022〕184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苏市水务许可〔2022〕184号 关于准予苏州力帆混凝土有限公司码头 涉京杭运河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苏州力帆混凝土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苏州力帆混凝土有限公司码头涉河建设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2年7月27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2〕第184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苏州力帆混凝土有限公司码头位于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尹中南路与善丰路交叉口北侧约160m、尹中南路西侧,京杭大运河东岸,南横港南岸,吴中经济开发区河东工业园内。占用京杭运河岸线54m,占用京杭运河河道管理范围440m2,占用南横港南侧岸线116m,占用南横港河道管理范围 580m2,项目不占用水域。考虑到企业合理的经营需求,同意你单位申请补办码头涉水许可。 码头顺岸布置,前沿桩基混凝土驳岸,顶高程(含挡浪墙)6.00m(吴淞高程镇江基面,下同)。固定吊机2台,钢筋混凝土基座尺寸6.6 m×6 m×2.5m,吊机基座边缘距离驳岸0.2m,顶面标高6.50m。水泥粉自吸泵2台,位于京杭运河侧驳岸后方,中心点距驳岸距离分别为2.87m和2.77m。设备间尺寸8.4m×12.3m,其中在管理范围内面积36.68m2。配套输送带宽2.5m,京杭大运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长度为10m。驳岸控制二、你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对工程位置、界限和占用岸线范围等进行复测,复测资料报吴中区水务局。你单位应当做好码头日常管理工作,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排入河道。河道岸边设置必要安全防护及警示设施,不得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行洪的活动。河道管理范围内严禁设立堆场,确保防汛抢险通道畅通。如有紧急防汛需要,本项目应当服从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 三、吴中区水务局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天内组织工程位置和界限等参数核查,并报本局备案。本项目日常监管由吴中区水务局负责。 四、本工程设施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需要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具体按照《苏州市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暂行办法》执行。 五、本许可有效期20年,到期后如需继续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你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本局提出申请,重新办理许可手续。否则你单位应当及时拆除涉河建(构)筑物,恢复河道原状。 六、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22年8月1日 抄送:江苏省水利厅,吴中区水务局,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2年8月1日印发点坐标见下表(CGCS2000坐标系,下同)。
行政相对人名称 苏州力帆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6750538299Q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420902**********12
法人姓名 黄金波
许可决定日期 2022-08-01
许可截止日期 2042-07-31
许可机关 苏州市水务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