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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市水务许可〔2022〕77号
关于准予江苏扬子江海洋油气装备有限公司修建精密机械加工中心的行政许可决定
江苏扬子江海洋油气装备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修建精密机械加工中心申请,我局已于2022年7月20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2〕第77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为适应新船型带来的机械加工硬件需求,同意江苏扬子江海洋油气装备有限公司在其厂区内建造精密机械加工中心。项目位于长江太仓段南岸,新太海汽渡东侧1400米处,工期约10个月。精密机械加工中心平面尺寸为88.3m×18.8/36.8m(长×宽,非标准矩形),建筑高度33.8m,共八层,一层建筑结构底层外围墙体镂空,承台基础。建筑物轮廓距离南侧长江主江堤约320m,距离新泾河左岸长江围堤约1079m,工程所在场地平均高程4.8m(1985国家基准高程)。控制点坐标见下表(CGCS2000坐标系)。
序号 坐标 备注
J1 X=3509823.18,Y=462203.00 J1至J4分别为拟建工程建筑物西北角、东北角、东南角、西南角四个控制点。
J2 X=3509772.95,Y=462275.62
J3 X=3509742.68,Y=462254.69
J4 X=3509807.72,Y=462192.31
二、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工程开工前应当到太仓市水务局办理施工方案备案,通知太仓市水务局参与施工放样,对项目位置和界限确认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因工程施工对水利设施造成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者重建,并承担修复或者重建费用。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太仓市水务局负责。如遇防汛等问题,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四、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进行河道断面复测,复测资料报太仓市水务局。本工程完工专项验收由太仓市水务局组织。
五、本工程设施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需要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具体按照《苏州市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暂行办法》执行。
六、你单位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七、本决定仅为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22年8月1日
抄送:江苏省水利厅,太仓市水务局,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2年8月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