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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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市水务许可〔2022〕177号
关于准予张家港宏昌钢板有限公司
废钢料场新增电子大棚前置基础
工程的行政许可决定
张家港宏昌钢板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废钢料场新增电子大棚前置基础工程的申请,我局已于2022年7月22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2〕第177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为有效提升厂区环境保护水平,同意张家港宏昌钢板有限公司废钢料场新增电子大棚前置基础工程。工程位于长江张家港段南岸,沙钢厂区海力1#码头后方滩地上,占用长江滩地1177.77m2,工期约180天。
二、工程建设内容为防尘抑制网和雾炮机。建设场地标高6.95m(镇江吴淞高程基准,下同)。
1.防尘抑制网。钢支架结构,全长553.6m,高10m,占地面积996.48m2,外侧装配防风抑尘板(带网眼的金属板);D400mm灌注桩基础,桩长分别为16m、20m;桩顶设承台,二桩承台2.8×1.0×0.6m(长×宽×高),顶标高5.6m;三桩承台平面面积为6.6m2,高度0.6m,顶标高5.6m。
2. 雾炮机10座。钢支架结构,平台长4.25m,宽4.25m,高7m,D400mm灌注桩基础,桩长20m;桩顶设承台,单桩承台1.0×1.0×0.6m(长×宽×高),承台顶标高5.6m。总占地面积180.63m2。
主要控制特征坐标点(CGCS2000坐标)如下。
序号 X Y 备注
J1 3540875.506 562569.134 抑尘网
J2 3540858.934 562596.508
J3 3540848.577 562613.618
J4 3540828.069 562647.494
J5 3540829.773 562648.542
J6 3540836.585 562652.736
J7 3540855.320 562664.268
J8 3540865.540 562670.559
J9 3540903.010 562693.624
J10 3540913.229 562699.914
J11 3540984.763 562743.947
J12 3540994.982 562750.238
J13 3541063.109 562792.174
J14 3541069.922 562796.368
J15 3541128.682 562832.538
J16 3541149.650 562798.474
J17 3541142.919 562729.803
J18 3540874.317 562574.960 雾炮
J19 3540834.995 562639.916
J20 3540898.948 562688.775
J21 3540967.129 562730.744
J22 3541035.257 562772.681
J23 3541103.384 562814.617
J24 3541141.611 562736.965
J25 3541075.329 562693.273
J26 3541012.778 562655.146
J27 3540944.724 562613.666
三、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工程开工前应当到张家港市水务局办理施工方案备案,通知张家港市水务局参与施工放样,对项目位置和界限确认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因工程施工对水利设施造成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者重建,并承担修复或者重建费用。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张家港市水务局负责。如遇防汛等问题,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五、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进行河道断面复测,复测资料报张家港市水务局。本工程完工专项验收由张家港市水务局组织。
六、本工程设施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需要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具体按照《苏州市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暂行办法》执行。
七、你单位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八、本决定仅为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22年8月1日
抄送:江苏省水利厅,张家港市水务局,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2年8月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