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水务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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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准予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市水务许可〔2022〕161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苏市水务许可〔2022〕161号 关于准予苏州恒铭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生产设施涉元和塘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苏州恒铭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苏州恒铭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生产设施涉河工程建设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2年7月7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2〕第161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苏州恒铭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生产设施位于常熟市辛庄镇常南村,界泾河以北约100m处,元和塘右岸(岸线控制利用区),占用元和塘岸线54m,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建筑物面积共计66.1m2,占用水域5 m2,补偿水域面积17 m2。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涉河建设方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工程开工前应当到常熟市水务局办理施工方案备案,通知常熟市水务局参与施工放样,对项目位置和界限确认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严禁向河道内倾倒泥浆、泥土碎渣等施工垃圾。如因工程施工对水利设施造成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者重建,并承担修复或者重建费用。拟建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常熟市水务局负责。如遇防汛等问题,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四、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对工程位置、界限和占用岸线范围等进行复测,复测资料报常熟市水务局。涉河部分完工专项验收由常熟市水务局组织。 五、本工程设施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缴纳,具体按照《苏州市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暂行办法》执行。 六、你单位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七、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22年7月18日 抄送:常熟市水务局,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2年7月18日印发
行政相对人名称 苏州恒铭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1MA1WEWM52Y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321083**********7X
法人姓名 邹汉祥
许可决定日期 2022-07-18
许可截止日期 2025-07-17
许可机关 苏州市水务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