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内容 |
|
苏市水务许可〔2022〕132号
关于准予江苏扬子江海洋油气
装备有限公司综合车间涉长江
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江苏扬子江海洋油气装备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江苏扬子江海洋油气装备有限公司综合车间涉河建设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2年6月9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2〕第132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太仓市璜泾镇港口开发区新太海汽渡东侧1400米处长江南岸,江苏扬子江海洋油气装备有限公司厂区建成范围内。为拓展经营范围,适应新船型带来的技术转型需求,同意你单位补办许可。
二、综合车间不占用长江岸线,占用管理范围20200m2,不占用水域。综合车间顺河布置,采用门式钢架结构,平面尺寸为252.5m×80m(长×宽)。建筑物距离南侧长江主江堤约870m,距离新泾河左岸长江围堤约510m。工程建设场地标高4.8m(1985国家基准高程,下同),建筑结构底层外围墙体镂空,建筑顶标高16.4/30.2m。车间采用承台基础,桩型采用phc-400(95),桩长32-33m,桩径400mm,桩顶标高-1.1m。车间外围围墙高度1.5m,下层开设行洪通道,每处过水通道长8m,高1.5m。主要控制点位见下表(CGCS2000坐标系)。
序号 X Y 备注
J1 3510259.84 462824.37 J1至J4分别为拟建工程建筑物西北角、东北角、东南角、西南角四个控制点。
J2 3510115.38 463033.20
J3 3510049.19 462987.43
J4 3510193.65 462778.59
三、你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对工程位置、界限和占用岸线范围等进行复测,复测资料报太仓市水务局。你单位应当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排入长江。不得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行洪的活动。如有紧急防汛需要,本项目应当服从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
四、太仓市水务局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天内组织工程位置和界限等参数核查,并报本局备案。本项目日常监管由太仓市水务局负责。
五、本工程设施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需要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具体按照《苏州市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暂行办法》执行。
六、本许可有效期20年,到期后如需继续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你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本局提出申请,重新办理许可手续。否则你单位应当及时拆除涉河建(构)筑物,恢复地面原状。
七、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22年6月17日
抄送:江苏省水利厅,太仓市水务局,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2年6月1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