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水务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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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准予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市水务许可〔2022〕117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苏市水务许可〔2022〕117号 关于准予轨道交通四号线航道警示标志涉东太湖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轨道交通四号线航道警示标志涉河建设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依法受理(苏市水务申〔2022〕第117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为保证轨道交通四号线运行安全,同意在花港路站至江陵西路站区间内与东太湖苏州湾相交处东太湖边设置航道警示标志,工期约15天。 本工程共设置5×2.9m矩形标识牌2块,基础尺寸1.2(宽)×2(长)×1.4m(高);0.7×3m矩形标识牌2块,边长3m等边三角形标识牌2块,基础尺寸2(宽)×2.64(长)×1.4m(高);南北两端对称布置。北侧标志牌安装于太湖自行车道旁绿化带内,距鲈乡北路直线距离约316m,标识牌中心坐标为X=3453137.325,Y=560414.073(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下同)。南侧标志牌安装于太湖自行车道旁绿化带内,距鲈乡北路直线距离约75m,标识牌中心坐标为X=3452306.244,Y=560525.159。 二、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工程开工前应当到吴江区水务局办理施工方案备案,通知吴江区水务局参与施工放样,对项目位置和界限确认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严禁向河道湖泊内倾倒泥浆、泥土碎渣等施工垃圾。如因工程施工对水利设施造成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者重建,并承担修复或者重建费用。拟建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吴江区水务局负责。如遇防汛等问题,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四、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对工程位置、界限和占用岸线范围等进行复测,复测资料报吴江区水务局。涉河部分完工专项验收由吴江区水务局组织。 五、本工程设施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缴纳,具体按照《苏州市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暂行办法》执行。 六、你单位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七、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22年6月16日 抄送: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江苏省水利厅,吴江区水务局,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2年6月16日印发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0001491855256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612101**********17
法人姓名 刘勃
许可决定日期 2022-06-16
许可截止日期 2025-06-15
许可机关 苏州市水务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