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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市水务许可〔2022〕6号
关于准予丰港分布式能源站供热管网工程涉张家港河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张家港丰港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丰港分布式能源站供热管网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2年1月6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2〕第6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丰港分布式能源站供热管网工程位于张家港市金港街道柏林村,丰港分布式能源站DN500蒸汽管沿张家港河东侧向南至香南东路桥梁北侧向西架空桁架一跨跨越张家港河,沿张家港河西侧向北定向钻穿越(局部直埋)至G346(张杨公路)北侧,共占用张家港河岸线135m(西岸113m,东岸22m),占用河道管理范围535.8m2,不占用水域。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涉河建设方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工程开工前应当到张家港市水务局办理施工方案备案,通知张家港市水务局参与施工放样,对项目位置和界限确认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严禁向河道内倾倒泥浆、泥土碎渣等施工垃圾。如因工程施工对水利设施造成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者重建,并承担修复或者重建费用。拟建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张家港市水务局负责。如遇防汛等问题,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四、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对工程位置、界限和占用岸线范围等进行复测,复测资料报张家港市水务局。涉河部分完工专项验收由张家港市水务局组织。
五、本工程设施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缴纳,具体按照《苏州市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暂行办法》执行。
六、你单位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七、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22年1月14日
抄送:张家港市水务局,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2年1月1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