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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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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准予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市水务许可〔2019〕258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苏市水务许可〔2019〕258号 关于准予张家港粮油产业园千吨级码头及新建装船机项目涉河建设方案的决定 江苏省江海粮油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的张家港粮油产业园千吨级码头及新建装船机项目涉五节港的申请,本局已于2019年7月1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19〕第258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建设2个1000吨级内河驳船泊位码头。基本同意新建装船机项目建设方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灌注桩和承台顶高程需在方案中进一步明确。 二、你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将施工方案报张家港市水务局备案,并在施工放样时和工程完工后及时通知该局。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对水利设施的监测,如对水利设施造成破坏的,应当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者重建,并承担修复或者重建费用。 如有紧急防汛需要,应当服从张家港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的指挥。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禁止向河道内倾倒垃圾、渣土、泥浆等废弃物,不得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行洪的活动。 四、张家港市水务局负责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日常监督管理,应当及时派人参加施工放样,确定工程位置和界限等参数,并在工程完工后及时核查有关参数。 五、你单位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 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六、本决定仅作为本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水行政许可,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19年7月19日 抄送:江苏省水利厅,张家港市水务局,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19年7月19日印发 附件: 张家港粮油产业园千吨级码头及新建装船机项目涉河建设方案 张家港粮油产业园千吨级码头及新建装船机项目位于长江下游澄通河段福姜沙南水道南岸五节港河口及其下游侧张家港粮油产业园库区内。工程主要包括2个1000吨级内河驳船泊位和装船机四桩承台基础及配套设施。 一、关于2个1000吨级内河驳船泊位 1.千吨级码头顺长江方向泊位位于五节港河口下游侧,处于长江1#泊位内侧,采用满堂式平面布置,码头前沿线布置在-2m等高线附近,码头平台长75m、宽35m(其中后平台宽20m),面标高7.0m。顺长江码头为高桩板梁结构型式,分为前后平台,排架间距均为6m。前平台宽15m,每榀排架设3根直桩和1对4:1叉桩,桩基采用600×600㎜预应力方桩,上部结构由横梁、纵向梁系、迭合面板和靠船构件组成;后平台宽20m,每榀排架设5根直桩,桩基采用Φ800㎜钻孔灌注桩,上部结构由横梁和迭合面板组成。 2.内河泊位位于五节港河口,连片布置在顺长江方向千吨级泊位内侧,采用满堂式平面布置,码头前沿线布置在-2.5m等高线附近,码头平台长57m、宽13m,面标高7.0m。内河码头为高桩板梁结构型式,桩基采用600×600㎜预应力方桩,上部结构由横梁、纵向梁系、迭合面板和靠船构件组成。 二、关于新建装船机项目包括新建1台装船机、皮带廊道及其相关电气和消防设施等配套设施。装船机中心位置距现有码头下游端46m,距码头上游端29m,距码头前沿线5m,拆除现有1000吨级内河码头前沿一跨面板及一根纵梁,在原码头两个排架之间新建四桩承台基础,桩基采用Φ800㎜钻孔灌注桩,桩长36m,上部承台长5.4m、宽4.6m、厚1.7m;布置一条皮带输送机系统,新建A、B两段廊道,均采用钢桁架结构,廊道A长34.2m、宽3.8m,桩基采用Φ800㎜钻孔灌注桩,桩长24m。廊道B长29.2m、宽2.4m。
行政相对人名称 江苏省江海粮油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000134759960D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法人姓名 施启平
许可决定日期 2019-07-19
许可截止日期 2022-07-18
许可机关 苏州市水务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