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水务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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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准予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市水务许可〔2020〕147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苏市水务许可〔2020〕147号 关于准予昆山市青阳港朝阳路桥DN800给水管道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昆山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昆山市青阳港朝阳路桥DN800给水管道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0年8月7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0〕第147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涉河建设方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工程开工前通知昆山市水务局参与施工放样;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对水利设施的监测,如对水利设施造成破坏的,应当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者重建,并承担修复或者重建费用。工程完工后及时通知昆山市水务局。 如有紧急防汛需要,应当服从昆山市汛防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禁止向河道内倾倒垃圾、渣土、泥浆等废弃物,不得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行洪的活动。 你单位应当在管线穿越河道堤防处设置保护标志、警示标志牌,今后管线如废弃不用,由你单位负责进行报废处置,确保管线穿越段河道与堤防安全。 四、昆山市水务局负责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日常监督管理,应当及时派人参加施工放样,确定工程位置和界限等参数,并在工程完工后及时核查有关参数。 五、工程设施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其资源使用费用的交纳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六、你单位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七、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20年8月12日 抄送:昆山市水务局,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0年8月12日印发 附件: 昆山市青阳港朝阳路桥DN800给水管道工程涉河建设方案 本项目位于朝阳路朝阳路桥北侧,采用牵引方式由西向东穿越青阳港,管线直线长度为192.8m,管道采用管径为D800的PE管,穿越段最低管顶高程(85国家高程系,下同)为-5.87m。 在青阳港两侧各布置3*5m临时工作井一座,施工结束后,拆除临时工作井,恢复场坪。进枪点位于青阳港西侧,距离青阳港岸边48.2m,进枪点坐标(CGCS2000坐标系,下同)为X=3471963.567,Y=40593776.187;出枪点位于青阳港东侧,距离青阳港岸边43.3m,出枪点坐标为X=3471905.626,Y=40593960.098。 拖拉管进枪点附近设一钢筋砼结构阀门井,阀门井内径为1500mm,井底高程0.5m,距离青阳港为64.0m,阀门井中心点坐标为X=3471968.323,Y=40593761.365。 本工程施工工期约为16个月,计划从2020年 8月至2021年12月。 新建管道有部分为临时管,待项目施工结束后,临时管废除。并同时废除原DN500给水管道。
行政相对人名称 昆山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313812839X4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320583**********14
法人姓名 周焯
许可决定日期 2020-08-12
许可截止日期 2023-08-12
许可机关 苏州市水务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