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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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市水务许可〔2021〕75号
关于准予苏地2015-WG-20号地块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苏州新高科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苏地2015-WG-20号地块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1年3月16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1〕第75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一条、《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和《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苏水规〔2018〕4号)等规定,作出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水土保持方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在设计、施工中有重大变更的,应当报本局批准。
二、你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管理等保障措施,做好该方案下阶段的工程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同时,加强工程建设期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不得扩大扰动范围。
三、你单位应当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相关工作,对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明确“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按季度向本局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并抄送姑苏区住建委。
四、你单位应当在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法做好相关验收工作,及时向本局报备。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申请、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
五、本项目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29576元(征占用土地面积107980平方米,征收标准1.2元/平方米),请建设单位于20个工作日内,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申报缴费提醒”(详见附件)到税务部门办理缴费事宜。
六、项目建设如涉及取水、占用河道管理范围以及其他部门行政许可事项,你单位应当到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联系电话:苏州市水务局农水处051268250554,建设单位 郑玮13801542451)
苏州市水务局
2021年3月22日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姑苏区住建委,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1年3月2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