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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准予南湖路快速路东延管道穿越吴淞江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苏州澄湖现代科技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你单位提出关于南湖路快速路东延弱电管道和污水管道穿越吴淞江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19年12月31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19〕第550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涉河建设方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工程开工前通知吴中区水务局参与施工放样;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对水利设施的监测,如对水利设施造成破坏的,应当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者重建,并承担修复或者重建费用。 如有紧急防汛需要,应当服从苏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禁止向河道内倾倒垃圾、渣土、泥浆等废弃物,不得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行洪的活动。 你单位应在管线穿越河道堤防处设置保护标志,今后管道如废弃不用,由你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进行报废及回填处置,确保管道穿越段河道与堤防安全。 四、吴中区水务局、园区规建委分别负责各自辖区内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日常监督管理,应当及时派人参加施工放样,确定工程位置和界限等参数,并在工程完工后及时核查有关参数。 本项目由吴中区水务局、园区规建委分别收取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 五、你单位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 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六、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20年1月20日 抄送:吴中区水务局、园区规建委,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0年1月2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