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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市水务许可〔2019〕417号\n\n关于不准予昆山市祝敦路-小澞河路桥梁\n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n\n昆山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n你单位提出祝敦路-小澞河路桥梁工程的申请,本局已于2019年9月26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19〕第41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不予许可你单位上报的祝敦路-小澞河路桥梁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理由如下:\n一、桥梁梁底标高不达标。根据《苏州市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水利技术管理规定(试行)》,梁底高程应当不低于所在地区常水位以上1.8米,且高于设计洪水位以上0.5米。根据上报《方案》显示项目区常水位1.14m(第23页),梁底控制标高2.867m(第15页),按照规定计算梁底高程应当不低于2.94m,需重新确定梁底标高。\n二、新建护岸顶高程不达标。根据《江苏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技术规定(试行)》,护岸顶面应在设计洪水位以上0.5m,护岸下部到设计洪水位以下0.5m。根据上报《方案》显示项目河段100年一遇设计水位2.3m(第44页),护岸设计压顶高程2.34m,按照规定计算护岸顶高程应当不低于2.80m,不符合防洪要求。\n三、围堰顶高程前后数据不一致。上报《方案》第23页显示围堰顶高程2.34m,第50页显示围堰设计高程2.84m,前后数据不一致。《方案》第26页显示围堰施工时间为2019年6-9月,《方案》编制时间为2019年8月,明显与实际不符。\n四、缺少拆除老桥及防撞墩相关数据。《方案》仅在第60页补救措施里显示拆除老桥及防撞墩,没有老桥及防撞墩技术参数及拆除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n五、如果不服本决定的,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水利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高新区(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n\n苏州市水务局\n2019年10月18日\n\n\n抄送:昆山市水务局,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n苏州市水务局 2019年10月1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