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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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市水务许可〔2021〕348号
关于准予白鹤滩~江苏±800千伏特高压
直流受端配套500千伏送出工程电网项目
涉元河塘、张家港、七浦塘、杨林塘、
娄江、济民塘、傀儡湖等河道
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苏州供电分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白鹤滩~江苏±800千伏特高压直流受端配套500千伏送出工程电网项目涉河建设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1年10月12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1〕第348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白鹤滩~江苏±800千伏特高压直流受端配套500千伏送出工程电网项目为架空线路工程,跨越苏州市级审批的河道有:元和塘、张家港、七浦塘、杨林塘、娄江、济民塘、傀儡湖以及跨县界河道金堡泾、强芜港(强河港),均未占用水域。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涉河建设方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工程开工前应当到苏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处、常熟市、昆山市、相城区水务局(以下简称“地方河道管理部门”)办理施工方案备案,并通知“地方河道管理部门”参与施工放样,对项目位置和界限确认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严禁向河道内倾倒泥浆、泥土碎渣等施工垃圾。如因工程施工对水利设施造成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者重建,并承担修复或者重建费用。拟建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由 “地方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如遇防汛等问题,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五、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在河道两侧设置保护标志、警示标志牌,确保跨越段河道与堤防安全。同时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对工程位置、界限和占用岸线范围等进行复测,复测资料报“地方河道管理部门”。涉河部分完工专项验收由“地方河道管理部门”组织。
六、本工程设施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缴纳,具体按照《苏州市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暂行办法》执行。
七、你单位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八、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21年10月20日
抄送:苏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处,常熟市、昆山市、相城区水务局,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1年10月2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