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水务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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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准予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市水务许可〔2021〕348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苏市水务许可〔2021〕348号 关于准予白鹤滩~江苏±800千伏特高压 直流受端配套500千伏送出工程电网项目 涉元河塘、张家港、七浦塘、杨林塘、 娄江、济民塘、傀儡湖等河道 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苏州供电分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白鹤滩~江苏±800千伏特高压直流受端配套500千伏送出工程电网项目涉河建设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1年10月12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1〕第348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白鹤滩~江苏±800千伏特高压直流受端配套500千伏送出工程电网项目为架空线路工程,跨越苏州市级审批的河道有:元和塘、张家港、七浦塘、杨林塘、娄江、济民塘、傀儡湖以及跨县界河道金堡泾、强芜港(强河港),均未占用水域。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涉河建设方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工程开工前应当到苏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处、常熟市、昆山市、相城区水务局(以下简称“地方河道管理部门”)办理施工方案备案,并通知“地方河道管理部门”参与施工放样,对项目位置和界限确认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严禁向河道内倾倒泥浆、泥土碎渣等施工垃圾。如因工程施工对水利设施造成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者重建,并承担修复或者重建费用。拟建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由 “地方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如遇防汛等问题,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五、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在河道两侧设置保护标志、警示标志牌,确保跨越段河道与堤防安全。同时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对工程位置、界限和占用岸线范围等进行复测,复测资料报“地方河道管理部门”。涉河部分完工专项验收由“地方河道管理部门”组织。 六、本工程设施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缴纳,具体按照《苏州市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暂行办法》执行。 七、你单位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八、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21年10月20日 抄送:苏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处,常熟市、昆山市、相城区水务局,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1年10月20日印发
行政相对人名称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苏州供电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0834754538H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420106**********59
法人姓名 蔡榕
许可决定日期 2021-10-20
许可截止日期 2024-10-19
许可机关 苏州市水务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