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水务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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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准予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市水务许可〔2021〕340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苏市水务许可〔2021〕340号 关于准予常熟市辛庄污水处理厂再生水 管道工程穿越元和塘涉河建设方案 的行政许可决定 江苏中法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常熟市辛庄污水处理厂再生水管道工程穿越元和塘涉河建设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1年9月29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1〕第340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涉河建设方案。常熟市辛庄污水处理厂再生水管道工程位于常熟市辛庄镇元和塘西岸支河杨园河北侧约90m处,采用拖拉管下穿元和塘,占用元和塘岸线21.36m、占用河道管理范围212.6m2,未占用水域。穿越元河塘段拖拉管长224米,管材为φ630mm的PE管,管道设计压力1.0Mpa。穿河段管道顶高程-7.10m(镇江吴淞高程,下同),距规划河底埋深6.10m。 拖拉管入土点:位于元和塘西岸林地,入土点至西岸河口线垂直距离40.5m,坐标为X=3492719.233,Y=40562771.063(平面坐标为大地2000,下同);拖拉管出土点:位于元和塘东岸空地,出土点至东岸河口线垂直距离57.6m,坐标为X=3492775.347,Y=40562943.728。出、入土点均不在元和塘管理范围内。 同步实施元和塘东岸管道上下游共15m的护岸。新建护岸为直立式砼挡墙,底板面高程2.40m,宽2.735m,压顶高程4.46m,墙后堤顶高程5.50m,顶宽3.0m。新建挡墙压顶外口线坐标为:北起X=3492764.734、Y=40562886.848,南至X=3492749.225、Y=40562887.661。挡墙施工需修筑顺河钢管桩围堰,围堰长40m,堰顶高程4.50m,顶宽3m,钢管桩长12m,堰心采用粘土回填。管道穿河段元和塘西岸已建重力式砼挡墙加堤防。 管道工程计划工期约为10天,元和塘东岸挡墙施工期约为80天,非汛期施工。 二、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工程开工前应当到常熟市水务局办理施工方案备案,并通知常熟市水务局参与施工放样,对项目位置和界限确认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严禁向河道内倾倒泥浆、泥土碎渣等施工垃圾。如因工程施工对水利设施造成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者重建,并承担修复或者重建费用。拟建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常熟市水务局负责。如遇防汛等问题,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四、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对工程位置、界限和占用岸线范围等进行复测,复测资料报常熟市水务局。涉河部分完工专项验收由常熟市水务局组织。 五、本工程设施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缴纳,具体按照《苏州市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暂行办法》执行。 六、你单位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七、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21年10月12日 抄送:常熟市水务局,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1年10月12日印发
行政相对人名称 江苏中法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00014206515X7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320520**********37
法人姓名 金科
许可决定日期 2021-10-12
许可截止日期 2024-10-11
许可机关 苏州市水务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