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水务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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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准予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市水务许可〔2019〕551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苏市水务许可〔2019〕551号 关于准予苏州市吴中区燃气有限公司申请南湖路(东环-双祺路)中压天然气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苏州市吴中区燃气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南湖路(东环-双祺路)中压天然气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19年12月31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19〕第551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涉河建设方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工程开工前通知吴中区水务局参与施工放样;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对水利设施的监测,如对水利设施造成破坏的,应当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者重建,并承担修复或者重建费用。工程完工后及时通知吴中区水务局。 如有紧急防汛需要,应当服从吴中区防汛防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禁止向河道内倾倒垃圾、渣土、泥浆等废弃物,不得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行洪的活动。 你单位应在管线穿越河道堤防处设置保护标志,今后管道如废弃不用,由你单位负责进行报废及回填处置,确保管道穿越段河道与堤防安全。 四、吴中区水务局负责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日常监督管理,应当及时派人参加施工放样,确定工程位置和界限等参数,并在工程完工后及时核查有关参数。 本项目由吴中区水务局收取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 五、你单位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六、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20年1月19日 抄送:吴中区水务局、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0年1月19日印发 附件: 苏州市吴中区燃气有限公司申请中压天然气穿越京杭运河工程涉河建设方案 南湖路(东环-双祺路)中压天然气管道工程起点为东环南延高架西侧,终点为双祺路东侧,总长1.06㎞。中压天然气管道工程采用定向钻方式由东向西穿越京杭运河,穿越长度259m。穿越段管道为D426×8㎜螺旋缝焊接钢管,管道穿越京杭运河段最低管顶高程(85国家高程)-15.1m,穿越管道与京杭运河交角86.3o。 定向钻出、入土点工作坑尺寸均为长2m、宽1m、深1.5m。入土点距东岸现状岸线约95m(规划岸线69.7m),入土角18o,入土点坐标(苏州城市坐标系,下同)为X=35958.389,Y=57769.525;出土点距西岸现状及规划岸线均为92.8m,出土角12o,出土点坐标为X=35876.789,Y=57523.280。阀门井设置在出入土点处工作坑内。定向钻施工工期约为10天。
行政相对人名称 苏州市吴中区燃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662839632X0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320524**********1X
法人姓名 胡文兴
许可决定日期 2020-01-19
许可截止日期 2023-01-18
许可机关 苏州市水务局
备注 南湖路(东环-双祺路)中压天然气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