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水务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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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准予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市水务许可〔2020〕240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苏市水务许可〔2020〕240号 关于准予苏州市轨道交通8号线工程(苏州市管及姑苏区区管河道)涉河建设 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苏州市轨道交通8号线工程(苏州市管及姑苏区区管河道)涉河建设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0年11月17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0〕第240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涉河建设方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开工前应分别到相城区水务局、姑苏区住建委、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环保局和高新区城乡发展局办理相关手续及备案施工方案,并通知相城区水务局、姑苏区住建委、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环保局和高新区城乡发展局参与施工放样;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对水利设施的监测,如对水利设施造成破坏的,应当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者重建,并承担修复或者重建费用。工程完工后及时通知相城区水务局、姑苏区住建委、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环保局和高新区城乡发展局。 如有紧急防汛需要,应当服从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高新区防汛防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三、穿娄江隧道工程、后头巷浜新开河道工程和绿台桥港水系调整工程应当编制专项设计,设计应当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并报苏州市水务局审批。工程应当编制汛期施工应急预案,并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工程施工过程中,你单位应当做好泥浆处置的监管工作,督促第三方规范处置泥浆,不得向河道内倾倒垃圾、渣土、泥浆等废弃物。 你单位应当加强围堰施工河段及其上下游水质监测,并配备专门巡查人员进行重点水域的水环境维护,并视实际情况及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避免施工围堰导致河道水质恶化。 五、相城区水务局、姑苏区住建委、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环保局和高新区城乡发展局负责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日常监督管理,应当及时派人参加施工放样,确定工程位置和界限等参数,并在工程完工后及时核查有关参数。涉河部分完工专项验收由苏州市水务局组织。 六、工程设施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其资源使用费用的交纳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七、你单位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八、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20年12月1日 抄送:相城区水务局,姑苏区住建委,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环保局,高新区城乡发展局,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0年12月1日印发
行政相对人名称 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0596945370W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320102**********31
法人姓名 周明保
许可决定日期 2020-12-01
许可截止日期 2023-11-30
许可机关 苏州市水务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