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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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市水务许可〔2022〕72号
关于准予苏州工业园区清源华衍水务
有限公司阳澄湖水源地取水口优化调整
工程地表取水的行政许可决定
苏州工业园区清源华衍水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阳澄湖水源地取水口优化调整工程地表取水的申请,本局已于2022年3月23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2〕第72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作出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阳澄湖水源地取水口优化调整工程以阳澄湖为取水水源,取水口迁移至现状取水口北偏东40.62°方向约824.6m处(坐标为:北纬31°23′35.377",东经120°48′10.522"),取水规模和取水总量维持不变,取水规模20万m3/d,最大取水流量2.31m3/s,年取水总量为7300万m3。本项目不新增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二、本项目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回用,生活污水和污泥压滤液接入苏州工业园区清源华衍水务有限公司第一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你单位应当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接入江苏省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加强节水管理,严格执行取水计划,并按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等规费。
四、取水设备及计量设施实施完成后,按照《江苏省建设项目取水许可验收管理规定》向我局提交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发放取水许可证。本项目取水日常监督管理由我局负责。
五、你单位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如取水水源、取水量、取退水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并办理取水许可。
六、本决定仅为取水方案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环境、河道等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22年3月31日
抄送: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2年3月3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