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水务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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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准予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市水务许可〔2022〕57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苏市水务许可〔2022〕57号 关于准予苏州市吴江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码头工程涉京杭大运河建设方案 的行政许可决定 苏州市吴江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苏州市吴江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码头涉河工程建设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2年3月9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2〕第57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苏州市吴江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码头工程地处苏州市吴江区八坼街道与江陵街道交界处,京杭大运河支流长浜河支河口,占用长浜河河道岸线52m,占用河道管理范围244.87m2,未占用水域。同意你单位申请补办码头涉水许可。 二、码头顺长浜河布置,设置500t级粮食专用码头作业泊位1个、待泊泊位1个,泊位长度52m。码头泊位前沿端点坐标分别为:西端控制点坐标为x=3440198.036、Y=563588.298;拐角处控制点坐标为x=3440191.358、Y=563632.318;东侧控制点坐标为x=3427116.231、Y=552392.7574。(CGCS2000坐标系,下同)。 码头前沿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驳岸、粮筒、粮仓、质检计量设施、机修间和晒粮区。 1.堤岸。京杭大运河护岸为重力式混凝土挡墙,挡墙顶高程4.60m(镇江吴淞高程,下同),墙顶设挡浪板(兼做栏杆景墙),板顶高程5.80m。支流长浜河段护岸为重力式混凝土挡墙,岸顶防洪墙顶高程5.00m,防洪墙顶设挡浪板(兼做栏杆景墙),板顶高程5.80m。 2.粮筒、粮仓、质检计量设施、机修间和晒粮区为码头生产必要的构筑物,均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 河道管理范围内主要构筑物情况及占用河道管理范围见下表: 名称 中心点坐标 占用管理范围面积(m2) 备注 距离 河口 X坐标 Y坐标 晒粮区 3440185.057 563608.680 30.79m2 部分占用 河道管理范围 8.74m 粮筒 3440182.036 563621.966 62.39m2 7.68m 粮仓 3440183.284 563639.654 15.66m2 9.04m 质检计量设施 3440102.132 563576.791 9.20m2 8.78m 机修间 3440190.678 563652.566 126.83m2 2.00m 合计 共计占用河道管理范围244.87m2 码头距离西联长浜闸站约33m,船舶行驶与停靠装卸作业时应与闸站安全警戒区保持安全距离,保证水利闸站运行安全。 三、你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对工程位置、界限和占用岸线范围等进行复测,复测资料报吴江区水务局。你单位应当做好码头日常管理工作,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排入河道。河道岸边设置必要安全防护及警示设施,不得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行洪的活动。河道管理范围内严禁设立堆场,确保防汛抢险通道畅通。如有紧急防汛需要,本项目应当服从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 四、吴江区水务局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天内组织工程位置和界限等参数核查,并报本局备案。本项目日常监管由吴江区水务局负责。 五、本工程设施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需要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具体按照《苏州市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暂行办法》执行。 六、本许可有效期20年,到期后如需继续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你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本局提出申请,重新办理许可手续。否则你单位应当及时拆除涉河建(构)筑物,恢复河道原状。 七、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22年3月18日 抄送:江苏省水利厅,吴江区水务局,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2年3月18日印发
行政相对人名称 苏州市吴江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9737080711N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320525**********13
法人姓名 沈廷
许可决定日期 2022-03-18
许可截止日期 2042-03-17
许可机关 苏州市水务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