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水务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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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准予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市水务许可〔2021〕442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苏市水务许可〔2021〕442号 关于准予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码头工程涉京杭大运河建设方案 的行政许可决定 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码头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1年12月17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1〕第442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码头工程地处吴江区松陵镇新营村,科林大桥南侧130m处京杭大运河东岸,占用京杭大运河管理范围,为岸线控制利用区,占用河道岸线118m,未占用水域。现同意你单位申请补办码头涉水许可。 二、码头呈挖入式布置,设置1个500吨级码头泊位。码头前沿岸线拐点(A点至B点)坐标(CGCS2000平面坐标系,下同)见下表: 点位 X Y 备注 A 3438425.408 563351.334 B 3438408.349 563468.447 码头前沿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驳岸、固定式吊机1台、污水泵房、厂房、告示牌。 1.驳岸。码头驳岸结构型式采用重力式混凝土结构,在原有挡墙基础上新建防洪墙加高至5.00m(镇江吴淞基面高程,下同),防浪墙顶面高程为5.80m。 2. 吊机。码头前沿共布置1台固定吊机,吊机基座为圆柱体钢筋砼结构,直径为2.70m,吊机基座外边缘距河口线4.20m,顶高程为7.50m。 3. 污水泵房、部分厂房、告示牌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 河道管理范围内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情况及占用河道管理范围见下表: 名称 尺寸(m) 占用管理范围面积(m2) 坐标 X Y 备注 吊机 R=2.70 5.61 3438420.054 563425.980 中心点 污水泵房 5*6 30 3438414.894 563442.399 中心点 厂房 (部分占用) 5.5*62 448.30 3438436.083 563419.986 四点 坐标 3438418.728 563417.268 3438428.386 563352.896 3438445.676 563358.736 告示牌基础 d=0.1 0.20 3438412.327 563452.863 中心点 3438412.116 563454.328 中心点 共计 454.11 三、你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对工程位置、界限和占用岸线范围等进行复测,复测资料报吴江区水务局。你单位应当做好码头日常管理工作,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排入河道。河道岸边设置必要安全防护及警示设施,不得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行洪的活动。河道管理范围内严禁设立堆场,确保防汛抢险通道畅通。如有紧急防汛需要,本项目应当服从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 四、吴江区水务局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天内组织工程位置和界限等参数核查,并报本局备案。本项目日常监管由吴江区水务局负责。 五、本工程设施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需要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具体按照《苏州市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暂行办法》执行。 六、本许可有效期20年,到期后如需继续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你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本局提出申请,重新办理许可手续。否则你单位应当及时拆除涉河建(构)筑物,恢复河道原状。 七、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本页无正文) 苏州市水务局 2021年12月27日 抄送:江苏省水利厅,吴江区水务局,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1年12月27日印发
行政相对人名称 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9MA1MLEEU69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320584**********76
法人姓名 宋七棣
许可决定日期 2021-12-27
许可截止日期 2041-12-26
许可机关 苏州市水务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