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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准予张家港海螺储能电站项目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张家港海螺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张家港海螺储能电站项目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0年6月4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0〕第94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涉河建设方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张家港市水务局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天内组织工程位置和界限等参数核查,并通知本局派人参加。 如有紧急防汛需要,本项目应当服从张家港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的紧急处置。 三、本决定仅作为本项目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此页无正文) 苏州市水务局 2020年6月16日 抄送:张家港市水务局、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0年6月16日印发 附件: 张家港海螺储能电站项目工程 涉河建设方案 张家港海螺储能电站项目位于张家港市大新镇新海坝村张家港海螺水泥有限公司厂区内。项目长115m,宽21m,占地面积2415㎡。项目设备均为可移动式集装箱,分别为16台储能集装箱和9台变电设备集装箱,集装箱高3.3m。项目相关控制点坐标如下: 1#点:北纬31o59'34.28",东经120o34'21.50"; 2#点:北纬31o59'33.63",东经120o34'21.49"; 3#点:北纬31o59'32.88",东经120o34'25.27"; 4#点:北纬31o59'33.49",东经120o34'25.21"; 5#点:北纬31o59'33.62",东经120o34'2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