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水务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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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准予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市水务许可〔2020〕251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苏市水务许可〔2020〕251号 关于准予江苏沙钢集团转炉-车间增设石灰地下除尘设施工程涉河建设方案 的行政许可决定 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江苏沙钢集团转炉-车间增设石灰地下除尘设施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0年12月1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0〕第251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涉河建设方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工程开工前应当到张家港市水务局办理相关手续和施工方案备案,并通知张家港市水务局参与施工放样;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对水利设施的监测,如对水利设施造成破坏的,应当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者重建,并承担修复或者重建费用。工程完工后及时通知张家港市水务局。 如有紧急防汛需要,应当服从张家港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禁止向河道内倾倒垃圾、渣土、泥浆等废弃物,设置必要安全防护及警示设施,不得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行洪的活动。 四、张家港市水务局负责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日常监督管理,应当及时派人参加施工放样,确定工程位置和界限等参数,并在工程完工后及时核查有关参数。 五、工程设施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其资源使用费用的交纳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六、你单位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七、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20年12月7日 抄送:江苏省水利厅,张家港市水务局,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0年12月7日印发 附件: 江苏沙钢集团转炉-车间增设石灰地下除尘设施工程涉河建设方案 本工程位于张家港市锦丰镇沙钢集团宏发石灰厂区内部,长江主江堤外侧,海力6号码头后方滩地,距长江主江堤约172m,距海力6号码头护岸约490m,距九龙港护岸约318m。转炉-车间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转炉-车间长28.1m,宽11.2m,除尘器最大跨度4.6m,建筑檐口高度5.2m。基础采用成孔灌注桩+承台基础,承台尺寸:3.0m*1.2m*0.8m(长*宽*高),灌注桩桩长20m,承台底高程(1985国家高程,下同)-1.80m。转炉-车间增设除尘设施相关控制点坐标见下表: 序号 X Y 备注 J1 3540449.658 559596.313 中心点,CGCS2000坐标系 J2 3540449.563 559607.012 J3 3540422.059 559596.068 J4 3540421.964 559606.767 工程计划于非汛期施工,总工期为2个月。
行政相对人名称 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2134789270G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320582**********14
法人姓名 沈彬
许可决定日期 2020-12-07
许可截止日期 2023-12-07
许可机关 苏州市水务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