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水务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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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准予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市水务许可〔2022〕104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苏市水务许可〔2022〕104号 关于准予江苏扬子江海洋油气装备 有限公司海关监管仓库涉长江 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江苏扬子江海洋油气装备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江苏扬子江海洋油气装备有限公司海关监管仓库涉河建设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2年5月11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2〕第104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太仓市璜泾镇港口开发区新太海汽渡东侧1400米处长江南岸,江苏扬子江海洋油气装备有限公司厂区建成范围内。为更加科学系统对进口物资进行分类建档,同意你单位补办许可。 二、海关监管仓库不占用长江岸线,占用管理范围8080.4m2,不占用水域。工程采用门式钢架结构,平面尺寸102m×80m(长×宽)。建筑物轮廓距离南侧长江主江堤约870m,距离新泾河左岸长江围堤约420m。工程建设场址标高4.8m(1985国家基准高程,下同),建筑结构底层外围墙体镂空,建筑顶标高21.6m。基础承台主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30,桩型采用PHC-400(95),桩长为32m,桩径400mm,桩顶设计标高-1.3m。主要控制点位见下表(CGCS2000坐标系)。 序号 X Y 备注 J1 3510061.18 463111.37 J1至J4分别为拟建工程建筑物西北角、东北角、东南角、西南角四个控制点。 J2 3510002.97 463195.52 J3 3509946.94 463135.06 J4 3509994.99 463065.59 三、你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对工程位置、界限和占用岸线范围等进行复测,复测资料报太仓市水务局。你单位应当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排入长江。不得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行洪的活动。如有紧急防汛需要,本项目应当服从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 四、太仓市水务局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天内组织工程位置和界限等参数核查,并报本局备案。本项目日常监管由太仓市水务局负责。 五、本工程设施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需要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具体按照《苏州市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暂行办法》执行。 六、本许可有效期20年,到期后如需继续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你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本局提出申请,重新办理许可手续。否则你单位应当及时拆除涉河建(构)筑物,恢复地面原状。 七、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22年5月18日 抄送:江苏省水利厅,太仓市水务局,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2年5月18日印发
行政相对人名称 江苏扬子江海洋油气装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5591112898P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370282**********11
法人姓名 宋书明
许可决定日期 2022-05-11
许可截止日期 2042-05-17
许可机关 苏州市水务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