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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市水务许可〔2020〕1号\n\n关于准予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在张家港河建设临时码头工程涉河建设方案\n的行政许可决定\n\n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n 你单位提出关于张家港河建设临时码头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0年1月2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0〕第1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n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涉河建设方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码头占用许可期为2年,许可到期后,全部拆除临时码头及水域中设置的专用标志、警告标志等附属设施,恢复岸线原状。\n二、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工程开工前通知常熟市水务局参与施工放样;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对水利设施的监测,如对水利设施造成破坏的,应当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者重建,并承担修复或者重建费用。工程完工后及时通知常熟市水务局。\n如有紧急防汛需要,应当服从常熟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n三、工程施工过程中,禁止向河道内倾倒垃圾、渣土、泥浆等废弃物,不得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行洪的活动。\n四、常熟市水务局负责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日常监督管理,应当及时派人参加施工放样,确定工程位置和界限等参数,并在工程完工后及时核查有关参数。\n本项目由常熟市水务局收取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n五、你单位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n六、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n\n苏州市水务局\n2020年1月19日\n\n\n抄送:常熟市水务局、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n苏州市水务局 2020年1月19日印发\n\n附件:\n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在张家港河建设临时码头工程涉河建设方案\n本工程位于常熟市莫城街道张家港河昆承湖段左岸,项目距上游三环快速路张家港大桥约700m。码头顺岸式布置300吨级泊位1个,待泊区1个,10t固定吊1座,使用岸线长度114m。\n1.护岸结构形式。码头采用钢管桩+挡土板型式,钢管桩为Q235钢材,规格为800×6㎜,桩顶高程(85高程,下同)2.8m,装卸区钢管桩间距2m, 桩长12m,待泊区钢管桩间距4m,桩长10m。桩顶采用胸墙连接,胸墙、护轮坎采用C30混凝土浇筑,胸墙宽度100㎝,高度80㎝。挡土板采用C30混凝土预制,规格1600×600×90㎜,挡土板底高程-3.3m,挡土板后回填土至3.5m。码头顶面标高3.5m,护轮槛顶标高3.9m,码头前沿底标高-2.6m。\n2.吊机。码头装卸区设置抓斗式固定吊一座,吊重10t。吊机基座顶面高程5.5m,基础顶面高程0m,基础底面高程-0.8m,基座塔身高度5.5m,基础厚度0.8m。基础采用7根钢管桩处理,钢管桩规格800×6㎜,桩长9m,桩底高程-9.7m。\n基座前沿护岸挡土板采用钢板,钢板宽8m,高度6m,钢板底高程-3.3m。\n3.码头附属设施。码头前沿设置8根系船柱,系船柱中心至码头前沿线50㎝,系船柱直径30㎝,高度50㎝;系船环与系船柱同间距布置,位于胸墙顶面以下1.3m处;码头前沿设置轮胎护舷,轮胎间距4m,采用铁链或者钢丝绳固定于护岸胸墙处,护岸压顶浇筑时预埋固定环。\n码头周边竖立必要的专用标志、警示标牌。\n相关区域控制点坐标(1954北京坐标系)见下表:\n序号 X Y 备注\n1 3499114.218 498883.509 码头装卸区\n2 3499138.768 498934.951 \n3 3499138.768 498934.951 码头待泊区\n4 3499098.339 499017.404 \n5 3499114.218 498883.509 码头前沿疏浚区\n6 3499049.238 498914.520 \n7 3499163.318 498986.393 \n8 3499098.339 499017.404 \n9 3499011.085 499153.242 进港航道疏浚区中心点坐标,进港航道宽度底宽20m,边坡比1:4。\n10 3499018.153 499089.221 \n11 3499044.498 499035.590 \n12 3499086.948 498993.5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