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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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市水务许可〔2021〕412号
关于准予常熟市锦龙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码头工程涉元和塘建设方案
的行政许可决定
常熟市锦龙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常熟市锦龙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码头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1年11月30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1〕第412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常熟市锦龙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码头位于常熟市尚湖镇鸳鸯桥村工业区,元和塘西岸,占用岸线110m,为岸线保留区,未占用水域。现同意你单位申请补办码头涉水许可。
二、码头为挖入式港池,设置2个300吨级码头泊位。涉河管理范围起讫点坐标见下表( 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下同)。
点位 X Y 备注
南侧岸线起点 3498155.883 40564731.872
北侧岸线终点 3498193.674 40564635.863
河道管理范围内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驳岸挡墙、吊机基座2个、取水口1座,料斗及传送带2套、工人值班房、物资仓库、消防设备间、机修车间、空压机间。
1.驳岸挡墙。码头驳岸110m,采用悬臂式钢筋混凝土结构型式,驳岸顶高程5.00m(镇江吴淞高程,下同),上设30cm挡浪墙,挡浪墙顶高程5.30m,挡墙外侧悬挂橡胶轮胎护舷,配12只50KN系船柱。
2. 吊机。码头前沿设置固定式吊机2台,底座采用钢筋砼结构,长3.5m宽5.5m,底座顶高程7.50m,距离挡墙前口0.75m。
3.取水口。码头在元和塘侧建取水口1座,取水许可证编号为D320581S2021-0090,取水地址为元和塘,年取水量12万m3。
4.料斗+传送带。配合吊机卸料所用,设置2套,料斗为3.5m*4.0m,深2.5m、壁厚为30cm钢筋混凝土结构池,距离驳岸前沿75cm。
5.工人值班房。为吊机操作工休息值班用房4间,位于港池内侧,单层砖混结构平房,地坪高程为4.80m,面积116 m2。
6.物资仓库、消防设备间、机修车间、空压机间。物资仓库,单层砖混结构,13m*27m,涉河管理范围面积148 m2;消防设备间,单层砖混结构,6m*7m,涉河管理范围面积19 m2;机修车间,单层砖混结构,4.5m*8.0m,涉河管理范围面积26 m2;空压机间,单层砖混结构,2.3m*8.3m,涉河管理范围面积18 m2。三、你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对工程位置、界限和占用岸线范围等进行复测,复测资料报常熟市水务局。你单位应当做好码头日常管理工作,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排入河道。河道岸边设置必要安全防护及警示设施,不得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行洪的活动。河道管理范围内严禁设立堆场,确保防汛抢险通道畅通。如有紧急防汛需要,本项目应当服从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
四、常熟市水务局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天内组织工程位置和界限等参数核查,并报本局备案。本项目日常监管由常熟市水务局负责。
五、本工程设施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需要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具体按照《苏州市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暂行办法》执行。
六、本许可有效期20年,到期后如需继续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你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本局提出申请,重新办理许可手续。否则你单位应当及时拆除涉河建(构)筑物,恢复河道原状。
七、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21年12月4日
抄送:常熟市水务局,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1年12月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