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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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市水务许可〔2020〕211号
关于准予石湖景区南石湖越来溪景点及配套工程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苏州风景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石湖景区南石湖越来溪景点及配套工程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0年10月13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0〕第211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一条和《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苏水规〔2018〕4号)等规定,作出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水土保持方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在设计、施工中有重大变更的,应当报本局批准。
二、你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管理等保障措施,做好该方案下阶段的工程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同时,加强工程建设期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不得扩大扰动范围。
三、你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水土保持工程专业监理资格工程师的单位承担监理任务,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相关工作,按季度向本局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并抄送吴中区水务局。
四、你单位应当在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法做好相关验收工作,及时向本局报备。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申请、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
五、本项目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4.9455万元,请建设单位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偿费缴纳手续(账号:100500**********18,开户银行:国家金库苏州市中心支库, 户名全称:苏州市市级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联系人: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黄明13606131555,建设单位 范小乐13862405264)。
六、项目建设如涉及取水、占用河道管理范围以及其他部门行政许可事项,你单位应当到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20年10月19日
抄送:吴中区水务局、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0年10月19日印发
附件:
石湖景区南石湖越来溪景点及配套工程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一、本项目为建设类项目,所在区域属江苏省水土流失易发区,项目位于吴中区城南街道,吴中大道以北、石湖之韵小区以东、石湖景区南石湖以南。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共计4.12公顷,其中项目永久占地3.61公顷。
二、本项目总投资为4亿元,其中水土保持工程总投资为842.31万元。工程于2018年4月开工,于2020年8月完工,总工期29个月。
项目征占地面积4.12公顷,其中永久占地3.61公顷,土石方挖填总量23万m3,其中挖方量20.5万m3,填方量2.5万m3,借方2.17万m3,余方20.17万m3。
三、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参照水土保持防治标准及同类项目执行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不低于以下标准: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9%(施工期95%),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27%,表土保护率/(已开工)。
四、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要严格按照审批确定的水土保持方案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