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水务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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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准予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市水务许可〔2021〕117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苏市水务许可〔2021〕117号 关于准予吴中区东山镇血防圩整改配套 临时码头工程涉河建设方案 的行政许可决定 苏州吴中东太湖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吴中区东山镇血防圩整改配套临时码头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1年4月28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1〕第117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涉河建设方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临时码头许可有效期为2021年10月31日,施工结束后,需及时拆除临时码头,恢复湖底高程(镇江吴淞高程,下同)2.5m。 二、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工程开工前应当到吴中区水务局办理施工方案备案并通知吴中区水务局参与施工放样;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对水利设施的监测,如对水利设施造成破坏的,应当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者重建,并承担修复或者重建费用。 如有紧急防汛需要,应当服从吴中区防汛防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尽量减少对湖泊水体的扰动。禁止向河道湖泊内倾倒垃圾、渣土、泥浆等废弃物,设置必要安全防护及警示设施,不得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行洪的活动。 四、吴中区水务局负责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日常监督管理。涉河部分完工专项验收由吴中区水务局组织。 五、工程设施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其资源使用费用的交纳按照《苏州市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暂行办法》执行。 六、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21年5月8日 抄送: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江苏省水利厅,吴中区水务局,苏 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1年5月8日印发
行政相对人名称 苏州吴中东太湖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0677025074Y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320922**********11
法人姓名 张少怡
许可决定日期 2021-05-08
许可截止日期 2021-10-31
许可机关 苏州市水务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