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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市水务许可〔2022〕99号
关于准予苏州港太仓港区公用集装箱
消防站涉长江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太仓港公用集装箱作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苏州港太仓港区公用集装箱消防站涉河建设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2年5月7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2〕第99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太仓港消防站位于太仓市长江右岸七丫口上游约1200m,为满足火灾抢险救援需要,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涉河建设方案,工期约120天。工程占用长江岸线约96m,占用管理范围631.53m2,不占用水域。新建消防站三层建筑面积1705.05m2,占地约631.53 m2,建设场地高程为4.07~4.20m(1985国家高程,下同),建筑物总高16.6m,一层架空5.4米,二、三层层高均为3.9m。消防站桩基础采用106 根混凝土方桩,桩长约33米。建筑物±0.00相当于高程4.50m。消防站角点控制坐标(CGCS2000坐标系)见下表:
节 点 X Y 位 置
1 3500279.287 617331.412 消防站角点
2 3500251.252 617301.769
3 3500264.112 617289.607
4 3500293.672 617317.807
二、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工程开工前到太仓市水务局办理相关手续和施工方案备案。通知太仓市水务局参与施工放样,对项目位置和界限确认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严禁向河道内倾倒泥浆、泥土碎渣等施工垃圾。如因工程施工对水利设施造成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者重建,并承担修复或者重建费用。拟建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太仓市水务局负责。如遇防汛等问题,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四、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对工程位置、界限和占用岸线范围等进行复测,复测资料报太仓市水务局。涉河部分完工专项验收由太仓市水务局组织。
五、本工程设施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需要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具体按照《苏州市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暂行办法》执行。
六、你单位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七、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22年5月11日
抄送:江苏省水利厅,太仓市水务局,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2年5月1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