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水务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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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准予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市水务许可〔2020〕33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苏市水务许可〔2020〕33号 关于准予张家港华兴混凝土有限公司驳岸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张家港华兴混凝土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张家港市华兴混凝土有限公司驳岸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0年3月18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0〕第33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涉河建设方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工程开工前通知张家港市水务局参与施工放样;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对水利设施的监测,如对水利设施造成破坏的,应当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者重建,并承担修复或者重建费用。工程完工后及时通知张家港市水务局。 如有紧急防汛需要,应当服从张家港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禁止向河道内倾倒垃圾、渣土、泥浆等废弃物,不得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行洪的活动。 四、张家港市水务局负责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日常监督管理,应当及时派人参加施工放样,确定工程位置和界限等参数,并在工程完工后及时核查有关参数。 本项目由张家港市水务局收取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 五、你单位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六、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20年3月27日 抄送:张家港市水务局、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0年3月27日印发 附件: 张家港市华兴混凝土有限公司驳岸工程 涉河建设方案 本工程位于张家港市凤凰镇安庆村二干河东岸,全长46.5m,距上游江阴界约700m,距下游锡十一圩大桥约100m。 驳岸顺二干河东岸布置,拆除现有浆砌石挡墙后原址新建钢筋混凝土挡墙。驳岸工程起点坐标(张家港地方坐标系,下同)为X=495764.423,Y=519654.169,终点坐标为X=495798.250,Y=519686.188。新建驳岸采用C25扶壁式钢筋混凝土挡墙,墙身高4.80m,墙厚60cm,墙顶高程(吴淞高程,下同)6.00m,底板厚60cm,扶壁间距3m、厚40cm。挡墙基础设置两排间距2.5m直径600mm 的C30钻孔灌注桩,灌注桩顺挡墙布置间距3m,灌注桩桩长17m,桩顶高程0.65m。 本工程为非汛期施工,工期约为40天。
行政相对人名称 张家港华兴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2686592716Q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320521**********16
法人姓名 封永浩
许可决定日期 2020-03-27
许可截止日期 2023-03-27
许可机关 苏州市水务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