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水务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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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关于准予新建通苏嘉甬铁路初测在阳澄湖从事钻探活动的许可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市水务许可(2019)229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关于准予新建通苏嘉甬铁路初测在阳澄湖从事钻探活动的行政许可决定 核工业芜湖工程勘察院: 你单位提出的新建通苏嘉甬铁路初测在阳澄湖从事钻探活动涉岘山村湖、阳澄湖的申请,本局已于2019年6月6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19〕第229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钻探活动施工方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经相城区水务局确认钻孔位置和界限后进行钻探,并做好勘探过程的安全防护工作,确保安全。 三、在钻探过程中,你单位不得侵占、损毁河道护岸等设施,工程弃土、污水等应集中处理,不得污染河道水体。如有紧急防汛需要,你单位应当无条件服从相城区防汛防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勘探过程的日常监督管理由相城区水务局负责。 四、钻探完成后,你单位应当及时做好钻孔回填,并整理好有关涉河资料,报相城区水务局现场核查。 五、你单位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从事该项活动;逾期未从事该项活动的,本决定失效。 钻探过程中施工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六、本决定仅作为本钻探活动施工方案的水行政许可,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钻探前,建议你单位做好物探,钻孔位置影响其它埋设设施的,应当与设施管理单位协商解决。 苏州市水务局 2019年6月25日 抄送:相城区水务局、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19年6月25日印发 附件 : 新建通苏嘉甬铁路初测在阳澄湖从事钻探活动的施工方案 新建通苏嘉甬铁路初测阳澄湖钻探工程位于相城区太平街道岘山村湖岸线500m及工业园区澄湖路湖岸线500m处,该工程为2个水上钻孔,钻孔孔径110㎜,钻探孔深95m。钻探时间为2019年6月29日至2019年7月10日。孔位信息见下表(平面坐标系为国家2000坐标系,高程为1985国家高程): 钻孔编号 E N 孔深 水面标高 孔底标高 CZQ-30 566820.1987 3474678.013 95 1.79 -93.21 C1ZQ-61 569214.3149 3474316.580 95 1.79 -93.21
行政相对人名称 核工业芜湖工程勘察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20014949159XL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340104**********13
法人姓名 王行勇
许可决定日期 2019-06-25
许可截止日期 2022-06-24
许可机关 苏州市水务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