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水务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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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准予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市水务许可〔2022〕70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苏市水务许可〔2022〕70号 关于准予吴中区金庭镇石公山庄码头 涉太湖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苏州市石公山庄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苏州市吴中区金庭镇石公山庄码头涉河建设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2年3月22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2〕第70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石公山庄码头位于太湖西山岛东南端石公山庄,占用太湖岸线23.3m,不占用太湖水域。该码头为公益性码头,为方便附近居民出行,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涉河建设方案。 二、码头顺湖岸布置,主要包括护岸和码头平台。码头护岸为浆砌石挡墙,长度23.3m,顶高程4.6m~4.8m(镇江吴淞高程,下同)。码头平台长9.1m、宽7.5m,面积67.9m2,平台面高程4.7m。码头平台控制点坐标(CGCS2000坐标系)见下表。 码头四角坐标(东北角) X=3437949.697,Y=527974.060 码头四角坐标(东南角) X=3437941.968,Y=527973.240 码头四角坐标(西南角) X=3437943.714,Y=527964.302 码头四角坐标(西北角) X=3437951.029,Y=527965.343 三、你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对工程位置、界限和占用岸线范围等进行复测,复测资料报吴中区水务局。你单位应当做好码头日常管理工作,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排入太湖。岸边设置必要安全防护及警示设施,不得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行洪的活动。河道管理范围内严禁设立堆场,确保防汛抢险通道畅通。如有紧急防汛需要,本项目应当服从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 四、吴中区水务局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天内组织工程位置和界限等参数核查,并报本局备案。本项目日常监管由吴中区水务局负责。 五、本工程设施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需要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具体按照《苏州市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暂行办法》执行。 六、本许可有效期20年,到期后如需继续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你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本局提出申请,重新办理许可手续。否则你单位应当及时拆除涉河建(构)筑物,恢复河道原状。 七、本决定仅为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该项目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22年3月29日 抄送: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江苏省水利厅,吴中区水务局,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2年3月29日印发
行政相对人名称 苏州市石公山庄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6674403383E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H01280**********49
法人姓名 孙国香
许可决定日期 2022-03-29
许可截止日期 2042-03-28
许可机关 苏州市水务局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