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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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市水务许可〔2020〕77号
关于准予十一圩港栏杆桥粮库大米加工及烘干车间工程涉河建设方案
的行政许可决定
张家港市粮食购销总公司:
你单位提出关于十一圩港栏杆桥粮库大米加工及烘干车间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0年5月15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20〕第77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涉河建设方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张家港市水务局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天内组织工程位置和界限等参数核查,并通知本局派人参加。
如有紧急防汛需要,本项目应当服从张家港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的紧急处置。
三、本决定仅作为本项目涉河建设方案的许可,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20年5月22日
抄送:张家港市水务局、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20年5月22日印发
附件:
十一圩港栏杆桥粮库大米加工及烘干车间工程涉河建设方案
本工程位于凤凰镇安庆村二干河西北岸,东经120 o34'49",北纬31 o48'00.9"。 栏杆桥粮库大米加工车间占用岸线长35m,占用河道管理范围360.5㎡;烘干车间占用岸线长15m,占用河道管理范围158.4㎡。栏杆桥粮库四至坐标见下表:
名称 点位 经度 纬度
东侧大米加工车间 A 120 o34'48.4" 31 o48'08.6"
B 120 o34'49.3" 31 o48'01.4"
C 120 o34'48.6" 31 o48'00.4"
D 120 o34'49.5" 31 o48'01.2"
西侧烘干车间 E 120 o34'49.9" 31 o48'01.8"
F 120 o34'50.3" 31 o48'02.1"
G 120 o34'50.2" 31 o48'01.5"
H 120 o34'50.6" 31 o48'0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