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水务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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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苏市水务许可(2019)461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关于准予城镇燃气管道定向钻穿越G318国道京杭大运河工程涉河建设方案 的行政许可决定 吴江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城镇燃气管道定向钻穿越G318国道京杭大运河工程的申请,本局已于2019年10月28日受理(苏市水务申〔2019〕第461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涉河建设方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工程开工前通知吴江区水务局参与施工放样;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对水利设施的监测,如对水利设施造成破坏的,应当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修复或者重建,并承担修复或者重建费用。施工结束后,你单位应当对管道穿越堤身段进行帷幕灌浆垂直防渗处理,并将完工时间及时通知吴江区水务局。 如有紧急防汛需要,应当服从吴江区防汛防旱指挥部的指挥。 你单位应当在管线穿越河道堤防处设置保护标志、警示标志牌,今后管道如废弃不用,由建设单位负责进行报废及回填处置,确保管道穿越段河道与堤防安全。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禁止向河道内倾倒垃圾、渣土、泥浆等废弃物,不得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行洪的活动。 四、吴江区水务局负责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日常监督管理,应当及时派人参加施工放样,确定工程位置和界限等参数,并在工程完工后及时核查有关参数。 本项目由吴江区水务局收取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 五、你单位应当自取得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本决定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六、本决定仅作为本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水行政许可,如涉及其他管理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苏州市水务局 2019年11 月11日 抄送:吴江区水务局,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 苏州市水务局 2019年11月11日印发 附件: 吴江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城镇燃气管道定向钻穿越G318国道京杭大运河工程 涉河建设方案 一、G318国道(常台高速~江城大道)中压燃气管道工程自江城大道与G318交叉口西北角预留DN300焊接闸阀(工程起点)接出,沿G318北侧敷设至庞金路东侧后,定向钻穿越G318国道,再沿G318南侧向东敷设至常台高速东已建DN300焊接闸阀(工程终点)。燃气管道于G318国道京杭大运河平望大桥北侧35m处由东向西定向钻穿越京杭运河,钢管采用D323.9×8.2双面埋弧焊螺旋钢管,管道设计压力为0.4MPa,出、入土点间直线距离为1110m。 定向钻入土点向西距京杭运河挡墙220m,入土角为≤12°,入土点坐标(苏州独立坐标系,下同)为X =60428.599,Y=56817.073;出土点向东距京杭运河挡墙795m,出土角为≤10°, 出土点坐标为X=60726.960,Y=55759.331。管道穿越京杭运河段最低管顶标高(85国家高程,下同)-15.80m。 在京杭运河两岸顶管出入土点处分别设置控制阀门,阀门西岸坐标为X=61328.878;Y=53693.800;东岸坐标为X-61361.301;Y=53988.885。工程施工安排在非汛期,施工工期约为15天。
行政相对人名称 吴江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9753922333T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 330103**********39
法人姓名 诸立新
许可决定日期 2019-11-11
许可截止日期 2022-11-10
许可机关 苏州市水务局
备注 -